上海,一女子离婚后,将6岁的女儿留给了前夫,她渐行渐远,和女儿断了联系,不久后女子再婚,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是她和二婚丈夫的名字,30年后,女子病危,想认回女儿,女儿拒绝,女子去世后,二婚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女子50%的房产,女儿不乐意了,我也是第一继承人,房子有我25%,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现在好多人都纳闷,为啥亲生孩子最后没继承权呢?
说白了法律上有个道理叫"权利义务对等"。见过个案子,老头中风住院三年,儿子儿媳从没露过面,老头临走前直接把房送给了天天来送饭的邻居儿子。法院判的时候就说了:"谁给你喂饭擦身,谁才叫尽了义务,这和血缘不血缘的没关系。"其实这道理放到父母子女身上也一样。有人就吐槽:"早些年连颗糖都没给孩子买过,老了倒想让孩子端屎端尿分财产,这不就跟买菜不给钱还想打包一个道理么?"不过也有人觉得,打断骨头连着筋,该留的体面还是得留,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