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酒吧男顾客豪掷5000元购买“花环”打赏走秀女郎,携其酒店开房后被警方认

重瓦下庆 2025-04-15 10:05:19

福建,某酒吧男顾客豪掷5000元购买“花环”打赏走秀女郎,携其酒店开房后被警方认定嫖娼,重罚拘留10日+5000元!男顾客不服,提起诉讼。庭审中,案件暴露三大漏洞:一是,5000元打入酒吧账户,表演者仅分得3000元,另2000元竟成“虚拟打赏”,资金流向断链;二是,开房2小时≠发生关系,警方未提取关键生物证据,全案靠“推测”办案;三是,双方全程零交流性交易,花环消费竟成“变相嫖资”?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网友直呼:不能把“暧昧”当“实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9年4月21日凌晨,某酒吧内灯光迷离,T台走秀环节正在上演。

顾客吴建武(化名1977年生)被工号729的走秀女余小晚(化名)吸引,通过酒吧特有的"花环"消费模式(顾客以200-5000元购买虚拟花环赠予表演者,收益由表演者与酒吧分成),向营销主管杨俊驷微信转账5000元。

当晚,吴建武携余小晚前往仙游宾馆开房,事后余小晚返回酒吧,杨俊驷向其转账3000元,剩余2000元转为花环充值。

同年4月26日,县公安局在扫黄行动中发现该酒吧存在组织卖淫嫌疑。

经调查,认定吴建武于4月21日支付5000元嫖资与余小晚发生性关系。

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吴建武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决定。

吴建武坚称未发生实质关系且受诱供,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发生激烈争辩:

吴建武提出如下主张:

其一,花环系正常消费,与余小晚无直接金钱往来;

其二,无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宾馆监控缺失;

其三,笔录系警方诱供,无同步录音录像佐证。

警方则不予认可,提出如下抗辩:

其一,花环金额异常高于常规消费(200-5000元);

其二,杨俊驷事后转账3000元给余小晚符合嫖资分成模式;

其三,当事人自认开房目的具有违法性。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支付款项性质的认定:消费行为与嫖资的边界?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5000元“花环”是否属于嫖资。

根据酒吧经营规则,顾客购买花环属于对表演者的打赏,平台与表演者按比例分成,形式上具有文化消费属性。

但公安机关认为该笔款项异常高于常规花环金额(200-5000元区间上限),且后续杨俊驷向余小晚转账3000元的行为符合“嫖资分成”特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并未限定嫖资支付方式,但需证明资金与性交易存在直接对价关系。

本案中,吴建武的5000元支付对象为酒吧而非余小晚本人,资金进入酒吧账户后,仅有60%转至余小晚(3000元),其余40%转化为花环充值。

这种“平台抽成+二次分配”模式与典型嫖资“点对点支付”存在本质差异,无法直接推定余小晚实际获利的3000元系性服务对价。

本案缺乏双方关于性交易金额的明确约定,仅凭单次高额消费难以突破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更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

2、主观合意的证明难题:默示行为与违法意图的区分?

卖淫嫖娼构成要件要求双方就是否发生性关系及对价达成合意。

本案中,吴建武与余小晚未直接沟通性交易内容,争议焦点在于“带出台开房”行为能否推定存在违法合意。

酒吧行业中,“带出台”通常指顾客邀请表演者离开场所进行私下互动,其性质可能涵盖正常社交、商务伴游或违法交易。

公安机关将“带出台”直接等同于嫖娼预备行为,忽略了中间状态的合法性。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批复,认定卖淫嫖娼需证明“主观上已就性交易达成一致”。

而本案缺乏以下关键证据:吴建武与余小晚关于性服务内容、价格的对话记录;余小晚对收取款项性质的确认(如明确表示系性交易报酬);其他证人证言佐证双方合意(如酒吧工作人员指认交易惯例)。

3、证据充分性审查: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公安机关处罚依据主要为当事人笔录、转账记录及余小晚证言,但是,行政处罚要求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认定性关系发生的关键证据(如体液检测、监控录像、开房时间与性行为实施时间的对应性)均未获取,仅依赖当事人事后陈述。而吴建武在诉讼中推翻原有供述,主张未发生实质关系,公安机关又无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取证合法性,导致言辞证据证明力大幅削弱。

通常而言,行政处罚需形成“动机—预谋—实施—结果”的完整证据链。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吴建武进入酒吧前即有嫖娼意图;支付花环时未与余小晚直接协商性交易内容;宾馆停留时间、行为轨迹等间接证据缺失;余小晚所称获利的3000元无法排除系正常劳务分成。

最终,法院以警方处罚依据不足予以撤销。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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