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年近70岁的大妈发现,老母亲去世前竟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遗产全部捐赠给原单位,就连后事都由原单位处理,一分钱没给自己留下。大妈伤心不已,自己本就是独生子女,一生未婚,还患有癌症,老母亲为何这么狠心?大妈还认为,老母亲无权处理属于父亲的份额,遂将老母亲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这么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陈某年近70岁,一生未曾结婚,更没有一儿半女。结果在晚年,又患上了癌症。
更让陈某无法释怀的是,老母亲在生前留下遗嘱,将所有的遗产全部捐赠给原单位,包括老两口的一套住房,以及银行卡等,没有给陈某留下一分钱。
现在的陈某,没房子住,也没有钱治病,孤苦伶仃一个人。
陈某认为,老母亲的遗产中,还有一半是父亲的,作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老母亲无权进行处置。陈某于是找到单位,要求拿回一半的遗产。
可是单位却认为,陈某的父亲早就已经去世,且陈某的母亲已经立下了遗嘱,其银行卡中的钱,大多数也给陈某母亲治病花费了。另外,陈某母亲的后事,也是单位给办理的,陈某无权继承部分遗产。
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无奈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1.陈某的母亲,有处置自己的生前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母亲生前所立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遗嘱真实有效。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的母亲有权立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他人。
2.涉案的遗产,是陈某父母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查明,陈某的父母先后去世,涉案遗产中的房屋、银行卡余额等,应视为夫妻间共同财产。故陈某主张的母亲无权处理父亲的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3.陈某依法继承父亲的份额。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陈某是独生女,由于父亲并没有留下遗嘱,在其父亲去世之后,与母亲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4.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涉案遗产中的房屋 ,是陈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属,应属于陈某的父亲。考虑到陈某真实的情况,法院判决陈某对房屋具有使用权。另单位依据市场价,支付给陈某折价款,用于对陈某的治疗。
另考虑到单位尽到了遗嘱约定的内容,陈某母亲留下的其他遗产,归原单位继承。
写在最后,天下间哪有父母不疼爱自己孩子的?陈某作为独生女,其母亲为何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将其遗产捐赠给单位呢?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