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劝阻丈夫未果,和姐弟偷偷在丈夫与情人同居的出租屋内安装了个摄像头,并将拍下的私密内容上传到网上。第三者不愿意了,认为隐私权被侵犯,先是报警,未果后,又一纸诉状将女子姐弟3人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广州日报等)
据悉,女子黎某与丈夫胡某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
不久前,黎某在无意间发现胡某出轨,便与丈夫胡某大吵了一架。结果却发现胡某毫无悔意!
认为是第三者王某迷惑了丈夫胡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黎某又找王某讨说法,结果又反被王某讥讽,看不住自己的男人。
眼看丑事败露后,丈夫胡某还和第三者王某当没事人一样厮混。黎某彻底坐不住了,和姐姐、弟弟商量过后,于是决定在丈夫胡某与第三者王某同居的出租屋内安装了个摄像头,并将拍下的私密内容上传到网上。
黎某和姐姐、弟弟安装完摄像头不久,便被王某发现。不过虽然被王某发现,但是也顺利拿到了丈夫胡某与第三者王某的私密生活视频。
随后,黎某将相关视频发布到自己的社交软件上。这时的王某彻底慌了!连忙报了警。
由于报警后,警方要求黎某删除相关信息,但是黎某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错过,拒绝删除。
王某无奈之下,花了1.2万元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黎某姐弟3人告上法庭,要求黎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2万元律师费。
法庭上,王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黎某偷拍并传播自己生活隐私视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面对王某的控诉,黎某一方拒绝王某的全部诉求,辩称:第一、涉案出租房是自己丈夫胡某租赁的,自己在涉案出租房内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确保小孩日常生活安全,并不属于偷拍。
第二、王某破坏自己的家庭有违公序良俗,监控记录下自己丈夫胡某与王某的出轨行为后,自己为了劝阻丈夫胡某回头,也没有任何不当。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18、1019、102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1024、1025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32、103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不管黎某在涉案出租房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不属于偷拍,拍摄到丈夫胡某与第三者王某的隐私生活内容并发布到社交平台的行为都已然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不过,《民法典》第8条同样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86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考虑到,王某插足黎某婚姻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错在先,同时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身的精神遭受严重的损害。
最终仅支持王某要求黎某删除在社交平台发布的不当内容的诉请,驳回了王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据悉,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