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去外地发展,家里的房子闲置了下来,哥嫂问她借房子住,女子顾念亲情,

重瓦下庆 2025-03-06 16:30:38

湖北武汉,女子去外地发展,家里的房子闲置了下来,哥嫂问她借房子住,女子顾念亲情,把房子给了哥嫂住。大哥一家无偿住了32年,女子接到拆迁通知,回去签协议,可哥嫂却说房子是他们的,应该他们签协议。无果后,又说他们花了60000元装修了房屋,要求女子给他们100万,否则就不搬了。网友:既然金钱面前无亲情,那先让哥嫂把这30多年的房租给了。

黄女士是湖北人,30多年前去了外地发展,之后在外面定居下来,鲜少回老家居住生活。

2025年,她接到老家的通知,说她位于江夏区的一套房子即将拆迁,让她回家签协议。

收拾好行囊,黄女士踏上了归途,抵达武汉后,黄女士决定先去拆迁办了解情况。

哥嫂得知她回家的消息后,也提出要一同前往。黄女士心想,有亲人陪伴,能多一份安心,便没有多想。

可当她准备办理手续时,大哥却突然开口,声称这份拆迁协议应该由他来签。

黄女士愣住了,这套房子是自己30多年前,出于亲情,借给哥嫂暂住的,自己的房子,怎么由哥嫂来签协议呢?

可哥嫂却称他们早已经花50万,买下了妹妹的房子,这套房子就是他们夫妻的,应该由他们来签。

黄女士要求他们拿出购买凭证或者产权证,哥嫂却支支吾吾,拿不出任何购买凭证以及产权证。

眼看说房子是他们的行不通,哥嫂又换了套说辞,开始算起旧账:这套房子他们居住了30多年,曾经还花60000元装修了房屋,怎么都得给他们100万,不然,他们不搬。

这番话下来,黄女士只觉得懊恼不已:32年前,自己出于好心,把房子借给哥嫂住,现在反而成了自己的不是,130万不到的补偿款,哥嫂竟然张口就要100万,这不是明摆着狮子大开口吗?

她试图说服哥嫂,可哥嫂似乎铁了心的要争取更多,双方争执不休,哥嫂更是用各自手段阻扰黄女士签协议,从软磨硬泡到言语威胁,无所不用其极。

黄女士既无奈又恼火,联系媒体,把自己的遭遇说了出来,并希望大家帮忙支招。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黄女士能拿出房产证,哥嫂虽然主张他们曾花50万买下了妹妹的房子,但是拿不出任何的购买凭证,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是黄女士,跟哥嫂无关。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黄女士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或赠与。

30多年前,黄女士心疼哥嫂,将房屋借给哥嫂居住,虽然哥嫂在房子里无偿居住了32年,但是黄女士并未将房屋赠与给他们,这套房子依旧归黄女士所有,所得的拆迁利益也归黄女士所有。

哥嫂主张他们在居住的过程中,出了6万元装修款,黄女士对这一部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合理补偿即可。

黄女士可以要求哥嫂,从房子里搬出去。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房子即将拆迁,哥嫂应当配合黄女士从房子里搬出去,但是他们却要求黄女士给100万赔偿,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

黄女士可以先跟哥嫂商量,让哥嫂从房子里尽快搬离,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黄女士可以将哥嫂告上法庭,要求哥嫂把房子腾退出来。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关爱,相互帮助。黄女士做到了这一点,将房屋无偿借给哥嫂居住,可哥嫂的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钱是照妖镜,也是良心尺,在金钱面前,也要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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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FKBZ

FKBZ

10
2025-03-06 20:06

这那里是哥。纯纯是狗日的畜生。

一颗青松

一颗青松

8
2025-03-06 17:25

不要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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