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谈儿童拐骗与拐卖#【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建议提高拐骗儿童罪量刑#】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李紫微继续关注拐骗罪量刑。她告诉九派新闻,今年她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的议案,其主要围绕提高量刑展开。
李紫微介绍,“拐卖”与“拐骗”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条文,乃至量刑上的体现有着较明显差距。通过对两则条款的分析,她指出,拐卖儿童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拐儿童进行行为上的控制;二是须具备“出卖”的主观目的,但有无实际“卖出”结果或者实际“出卖”行为并不影响该罪名的认定。而拐骗儿童罪并没有对主观目的进行限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为:通过各种形式使得被拐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不管是拐骗还是拐卖,对丢孩子的家庭伤害是一样的。”李紫微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拐骗儿童犯罪侵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严重损害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子女与父母分离,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事实上也对父母造成心理创伤和人生缺憾。
“人的生命价值要高于一切的物质生命价值,社会发展是动态的,法律也同样应该随之保持自身的动态发展。”李紫微指出。基于此,她认为,有必要对拐骗儿童罪的条款加以修改,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定义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紫微建议,修改第二百六十二条为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