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花1598元买了两套“减肥糖果”,吃完不仅频繁口渴,还失眠、犯恶心…女

重瓦下庆 2025-03-04 16:21:52

重庆,女子花1598元买了两套“减肥糖果”,吃完不仅频繁口渴,还失眠、犯恶心…女子觉得不对劲,把糖拿去送检,结果竟从中检测出有毒成分。女子一纸诉状把卖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钱,外加10倍赔偿。卖家却辩称,女子其实是职业打假人,用这套手段告了不少商家,但最后都没能如愿…那这次,女子能“维权”成功吗?

2024年6月7号,冯某在微信上联系张某,说想了解一下她卖的“减肥糖果”,吃完真的有用吗?

张某宣称,这糖吃下去,对减肥包有效果,还发了很多买家吃少吃后的对比图。

冯某看完也没再犹豫,爽快转了1598元,买了两套糖果。

张某收到钱,当天就把糖果打包寄出。可她没想到,冯某吃了俩月,竟把她告上了法庭。

冯某拿到糖果后,开始按照说明吃,但很快,她就感觉到了不对劲。

每次吃完糖,冯某都感觉异常口渴,哪怕水一杯接一杯的喝,也还是会渴。

冯某以为这只是正常反应,就也没太在意。

可慢慢的,她的身体开始出现了更多的不适,失眠、恶心的症状接踵而来。

冯某觉得这药都快把她身体吃垮了,成分肯定有问题,根本不像宣传所说的那样安全有效。

为了弄个明白,冯某决定把糖果送去检测。而检测的结果让她大吃一惊,这些糖里竟然添加了有毒有害的成分!

冯某气坏了,商家为了挣钱,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健康当回事呀!她花那么多钱买的东西,结果把自己身体吃坏了,这不是花钱找罪受吗?

于是,冯某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退还1598元,并按购物款的10倍给她赔偿。

然而,张某对此却另有说法。她辩称冯某其实是一个专门购买减肥产品并进行索赔的“职业打假人”。

张某指出,冯某之前在好几个卖家那买过减肥产品,并留有记录,每次买完过一段时间,她就会把卖家告上法庭,用的都是同一种手段。

多个法院认为,冯某明知减肥产品有副作用,却还是不断购买,然后维权,这显然不属于合理消费。

所以,多家法院都驳回了冯某的诉求。那么这次,冯某能够维权成功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冯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晓所购买的“减肥糖果”的真实成分及安全性。张某作为卖家,在宣传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不应夸大产品效果或隐瞒有害成分。

如果张某确实隐瞒了糖果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事实,则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冯某因此受到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张某出售的“减肥糖果”确实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冯某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然而,如果法院认定冯某为“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正常消费目的,而是为了索赔,那么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受到影响。

张某提出了冯某为“职业打假人”的抗辩,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冯某的购买历史、行为模式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为正常消费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无论是冯某主张糖果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还是张某抗辩冯某为“职业打假人”,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冯某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据来证明糖果中添加了有害成分;而张某则需要提供冯某的购买记录、诉讼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冯某为“职业打假人”。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综合判断事实真相,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冯某确实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类似减肥产品,并且在食用后出现不良症状并送检查出含有违禁成分。

然而,冯某在明知产品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购买并食用,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冯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她更像是在利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

虽然冯某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但张某出售的糖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属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需要退还冯某1598元的货款,并支付400元的检测费用。

但对于冯某提出的十倍索赔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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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香烟的味道

香烟的味道

2
2025-03-04 20:24

我们中国保健品多也有这方面原因,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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