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买完车位第2天,就见自己的车位被一辆奥迪A4L给占了,男子赶紧联系该车主。不曾想,车主理直气壮的说,这车位是他预定的,想停就停。随后,男子又找到开发商讨要说法,开发商解释说:车主只付了1万元定金,没付尾款,已经把他挞定掉了,车位产权清晰。男子多次和车主协商,无果。男子表示,车主再不挪车,将联合执法部门和拖车公司进行处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2023年2月10日陈先生在杭州临平区月雨和风里小区花费23万购买了一个地下车库B01车位及附赠储藏室。
购买前,他多次查看车位均为空置状态,开发商也表示该车位未售出。
然而,购买后他发现车位上停有一辆奥迪A4L,且车主刘先生拒绝挪车。
刘先生声称,他在2023年6月已预定该车位并支付1万元定金。
但开发商表示,刘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车位使用权转让款并办理手续,已按违约处理。
经物业协调无果,陈先生多次联系刘先生,对方坚称自己预定车位在先,拒绝挪车。
开发商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证实了刘先生的预定情况,并表示已按正常程序处理违约事宜。
目前,物业表示将把控车辆进出信息。
陈先生表示,如果他还是拒绝挪的话,他会联合物业,找专业的拖车公司,把该车拖走。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开发商售楼中心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陈先生有权要求赔偿。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刘先生先前在开发商处交付了1万元定金,预定了该车位。然而,由于该车位附带储藏室,整体价格会比普通车位高价格贵一些。
刘先生因此一直未支付剩余的尾款,基于此情况,该车位产生了纠纷。尽管开发商声称已经将刘先生的预定作废,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又将该车位又卖给了陈先生,侵犯了陈先生的知情权,因此,给陈先生带来了麻烦,陈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2、开发商售楼中心是否涉嫌一个车位多次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售楼中心负责人称刘先生在2023年6月预定了该车位,但只付了1万元定金。
2023年7月,售楼中心向刘先生发过通知书,催促对方在收到通知书后三天内缴纳车位使用权转让款并办理各项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负责人还称,在近2年期间,一直都在在和刘先生协商,可他一直都不愿意付尾款,那么,我们走正常程序已经给他挞定掉了。
可刘先生认为售楼中心未走法律程序,不是法院给他发的邀请函,就没有法律效力。
那么,售楼中心只要拿出证据证明,和刘先生之间是有书面合同就此约定的,在刘先生不交尾款的情况下,是有权单方面解约,没收定金,没收该车位的。
如果开发商拿不出证据,则构成违法行为,不仅面临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陈先生是否有权利要求刘先生挪车?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车位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未经车位所有者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车位的行为,侵犯了车位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本案中,陈先生已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取得了该车位的使用权。
刘先生虽曾预定车位并支付定金,但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开发商已按违约处理,因此刘先生不再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
刘先生继续占用车位的行为,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陈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刘先生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挪车。
4、刘先生以这种方式霸占车位是不理智的,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如果继续霸占车位,则构成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刘先生持续占用车位不仅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扰乱小区公共秩序。
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最终都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