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农户为给患癌家人治病,便将自家羊肉拿到集市上售卖,可刚卖出180元,就被市监局当场查获,市监局认为农户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并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的处罚。农户不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案件经过两审,处罚金额最终由10万调整为了1万。(来源:红星新闻)
2023年11月份,陈女士带着未经检疫的羊肉来到集市上售卖。
在此过程中,她刚谈成一笔生意获利180元,这时,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陈女士的摊位前,因见陈女士的羊肉上未盖有经检疫验讫盖印章,又经过一番询问后,认定陈女士的行为违法。
陈女士随后向市监局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自己家中有老人患癌,现急需支出巨额的医疗费用,家庭实在困难,希望能够得到从宽处理,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了。
市监局经检验,陈女士所售卖的羊肉合格。
市监局随后对陈女士作出罚款100000元,并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及违法收入180元的处罚。
陈女士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监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经审理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
陈女士上诉,经省高院协调、指导,市监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作出了将10万元罚款减为1万元的处罚。
陈女士最终选择缴纳罚款,并递交撤诉书,撤销两审起诉及上诉。
具体本案,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可能在大家的观点看来,农户售卖自家养的羊肉增补收入,合情合理,又犯哪门子法呢?
再说了,农户养的羊都是纯天然无污染,甚至比屠宰场的质量还好,吃了对人体又没危害,市监局检验的结果不也正好证明了这一点吗?为何还要罚款呢?
1、任何肉制品及肉制类品在进入市场上必须要得到检疫。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简而言之,我们在市场上购买到的牛羊肉等,必须要经过检疫!这也是保障我们舌尖上安全的一道不可撼动防线!
试想,如果允许未经检的肉类疫就拿出来贩卖,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将会想方设法将便宜买来的病、死、毒等动物私自屠宰后拿到市场上进行销售,这样一来,人们口中的安全还能得到保障吗?
所以,陈女士私自将未经检疫的羊肉拿到市场进行售卖,不论其原因如何,就已经构成了违法,在这一点上是毫无疑问的!
2、陈女士受罚同样有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123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可见,对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最低罚款都在100000元以上。
不管陈女士售卖未经检疫羊肉的货值款达没达到10000元,对其罚款10万元均系最低档的罚款。
3、10万元的处罚看似合法,但又是否合理呢?
虽然从具体的法条条款上来看,这样的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并未实事求是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属于机械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陈女士初次出售自宰羊肉,数量不多,经检疫肉制品合格,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此外,陈女士家中有患病人士,家庭经济困难。
综合以上裁量因素,对陈女士因“小过”而“重罚”,则有违正义。
也正因此,经过多方部门协调努力,市监局才最终将10万元的罚款改为了1万元。
可能有人还不理解,认为1万元仍然过重,甚至陈女士就不该罚款。
但我们要知道,检疫制度的设立并不是单纯为了限制或惩罚,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看上去陈女士售卖的羊肉没有问题,但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那么此时,就没有任何能够挽回的余地了,要是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不是仅仅罚款那么简单,而是要被处以刑罚的。
总而言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看似陈女士被罚款,实际上在这背后有着国家的深谋考量,法治社会,必须依法而行,依律而动,令行禁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