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老婆到某小区地下室打麻将,取了12000元现金,还了2000元给牌友,又拿了2000元给老婆。公安机关将两人查获后,以剩下的8000元是赌资,予以了没收。男子不服,提出当天他身体不舒服,打了十分钟就没打了,8000元不是赌资,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某和妻子住海淀某小区,平时休息的时候,两人喜欢打麻将。 2023年5月3日晚上,王某和老婆没事,到某小区X单元的地下室打麻将,推筒子,因当天没带现金,王某找人借了2000块钱。 王某说,他打了10分钟,就因为身体不舒服,到另外一张桌旁休息了,后来老婆取了12000块钱现金拿给他。 他拿到钱后,还了借的2000元,由于老婆也想打麻将,他又给了老婆2000元现金,剩余8000元放在口袋里准备明天看病。 5月4日凌晨,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说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有人赌博,现场有七八个人,下电梯右转右转再右转到头就到了。 1点钟多,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现场打麻将的人全部查获,并让王某把赌资交出来,王某辩解说,他没有玩。 民警提出王某把钱拿出来,单独放一边,之后王某在物品清单上签字,没有看到放一边的8000块钱,遂问民警钱到哪里去了。 民警回复,这是赌资,予以没收。 王某不认可,遂拒绝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而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推筒子的方式赌博,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意见: 1、当天他因为身体不舒服,打了10分就到旁边休息了,不属于赌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娱乐性的赌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
只有以营利为目的,且参与赌博的赌资较大的,公安机关才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参与赌博的人进行行政处罚。 王某的意思是,他只打了十分钟,算不上以营利为目的,且参与赌博的赌资较大,公安机关认定其赌博,弄错了。 2、他借朋友的2000元,公安机关将其认定为赌资,他无话可说,但剩下的8000元,不属于赌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返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王某认为,公安机关没收赌资没有问题,不是赌资的个人财物,公安机关不应予以没收。 本案证据有被诉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王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等证据。 公安机关意见: 1、王某自称5月3日23时左右,到某小区X单元的地下室玩牌,后来他妻子接着他继续和他人玩,所以现场的9个人都参与了打麻将。 当时王某称他已经认识到了这是违法行为,王某手写亲笔供词,也说他知道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认定王某赌博一事,没有问题。 2、有王某签字的笔录上载明,8000块钱是赌资,并不是王某所述,钱取出来之后给了老婆2000元,还给别人2000元,剩余了8000元。
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赌资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意见: 从公安机关对现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王某的亲笔供词等证据,可以认定,2023年5月4日,王某伙同他人在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打麻将,公安机关据此对王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