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妈早晨“溜进”一高校,戴着耳机进入操场内散步,结果走了几圈后,被身后一名练习跑步、低头起跑的学生撞倒、受伤,事后,大妈要求撞倒自己的学生赔偿,未果后将对方及其同学、高校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的一天早晨6点多,50多岁的杨大妈戴着耳机、出门散步,路过一高校时,见无人阻拦,便进入高校操场内散步。
当时,高校内有集体组织的学生在跑步,也有一些学生自行在体育锻炼。
该高校体育专业教育的学生吴某、陈某和其他几名同学因面临体育考试,恰巧也在操场内自发进行跑步训练。
杨大妈在高校操场内戴着耳机,或慢或快走至第4圈时,从位于操场最外侧跑道正在进行蹲踞式起跑训练并已经蹲下去的吴某身后走过,经过吴某后,逐渐走进吴某所在的跑道。
与此同时,吴某的同学陈某作为发令者发出起跑指令,吴某与其他数名同学便开始起跑。
因为吴某起跑过程中面朝下做急速奔跑动作,未注意到在其正前方跑道内走路的杨大妈,在起跑2-3秒后撞向杨大妈的后背,导致杨大妈摔倒受伤,在医院住了十多天。
因光是医疗费就花了1.3万余元,杨大妈难以释怀,于是要求吴某赔偿,未果后,将吴某、陈某以及高校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共计1.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杨大妈从校外进入高校操场进行晨练,操场上既有集体组织的跑操也有个人自发进行的锻炼活动,各类体育活动同时进行,环境较为复杂。
而杨大妈之前在跑道之外走路或者慢跑,被撞倒之前已经在操场上运动三圈,在运动至第四圈经过正在练习起跑的吴某等人身边时逐渐走进吴某所处的最外侧跑道,且是从吴某身后经过,杨大妈应注意到该跑道正在练习起跑的学生会对自身安全产生危险,但其因佩戴有耳机且操场上其他声音较为嘈杂,未听到陈某发出起跑的指令,也未注意到身后危险的临近,导致被吴某撞伤,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对吴某而言,其进行训练的操场并不是完全封闭且仅供其和其他同学练习起跑使用,操场上同时还有其他人员在进行体育锻炼。
因吴某和其他同学进行训练是为了应对考试自发进行的,其在起跑前应当做到且也可以做到主动查看周围和前方是否有其他人员,以避免自身进行的较为剧烈的蹲踞式起跑训练给他人造成妨害,但其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因此,对杨大妈被其撞倒并受伤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第三、如果说吴某是因为过于沉浸于练习起跑而没有注意到杨大妈已经走至其正前方的话,作为发出起跑指令者的陈某应当对其他同学练习起跑的前方场地情况有所观察和判断,通过查看视频,陈某在后退至练习起跑同学身后的过程中、发出起跑指令之前已经注意到杨大妈在跑道内行走,理应暂停发出起跑指令,并提醒杨大妈远离跑道,但其仍继续发出起跑指令,导致吴某在2至3秒钟后撞上正在前方走路的杨大妈,陈某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第四、高校作为案涉运动场地的管理者和对吴某、陈某的教育管理者,一方面,在学校已经有明文规定禁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和操场的情况下,未对作为校外人员的杨大妈进入校内操场锻炼身体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从吴某、陈某在自发进行体育训练时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后果等情况来看,也反映出了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不到位。
综合,一审法院认为,杨大妈的损失应当由杨大妈、吴某、陈某、高校各自承担40%、35%、10%、15%。
核定杨大妈的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吴某、陈某、高校各赔偿杨大妈5800余元、1700余元、2600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大妈、吴某、陈某、高校各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杨大妈表示:事发前自己离吴某足足有15米远、一审法院苛责自己应当注意发生在自己身后的危险,不符合众所周知的常理等等。
吴某表示,杨大妈既不是高校的学生也不是高校的教职工,违反高校的管理规定,擅自进入高校的田径场、戴耳机斜穿跑道,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等等。
陈某表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自己虽然发出了起跑指令,但本身并没有过错,且与陈大妈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等。
高校则认为,田径场和操场不同,两项相比,在专业性和危险性上田径场居上。案涉场地系高校内部的“田径场”,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操场”。且两个入口处均悬挂“外来人员不经体育系同意不得入场活动”的管理规定。
杨大妈作为一个校外社会人员,且是公职人员,具有高于普通人的社会认知能力,擅自进入校园后又头戴耳机进入田径场锻炼身体,完全无视田径场管理规定以及场内正在运动训练的学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高校门卫未阻拦其进入校园,并不必然导致其受伤的后果,高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