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男上司带着女下属来出差,谁知男上司竟然只开了一间房,这让女下属当即意识到对方可能会骚扰自己,果不其然男上司在房间里果然对其实施了侵犯,女下属报警后,男上司直接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外省某公司的财务女经理小夏应男上司邱某要求,与自己一起出差,到达昆明后,邱某就订了一间客房,发现邱某只订了一间客房后,小夏就觉得对方可能会侵犯自己。
于是,小夏就向邱某进行了强烈抗议,抗议无果后,小夏直接进入了房间,反锁了房门,并对朋友说了这件事情,并和朋友商量,如果自己10分钟内不联系自己,就帮着报警。
果不其然,邱某以商谈公司事务为由进入房间,意图对小夏实施不轨,10分钟后,小夏朋友帮着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了邱某衣衫不整,并当场制止了邱某,随后,警方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邱某的行为涉及到了民事和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邱某作为小夏的上司,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小夏置于一个极其危险的境地,其行为构成了对小夏的性骚扰。小夏有权依法请求邱某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
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邱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QJ罪(未遂)或者是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性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邱某最终没有得逞,但他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民警及时赶到)而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邱某的行为还涉嫌强制猥亵罪,即邱某本身并没有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打算,而是对其实施了猥亵,那么,该行为就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从而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最后,小夏的遭遇给所有职场女性敲响了警钟。在面对职场性骚扰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着每一位职场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