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拿64粒的金手链,去金店穿绳子,穿完后,女子发现不对,一数只剩63粒金珠儿了,女子返回找,店员称重是8克,女子说:我的手链只有7.92克,怎么还重了?店员解释是绳子的重量,女子拿着手链找3家金店称,都是7.92克,女子再回店里去称,没想到,竟然变回7.92克,店员剪掉绳子称,净重只有7.84克,而店员后续的做法让女子有些无语。
小悠(化名)有一条金手链,是由金珠儿一粒一粒串起来的那种,她非常宝贝,戴的时候也十分爱惜。
某天,小悠发现金手链的绳子有些松垮,担心断掉,她抽了时间,找了一家金店想重新穿绳。
不过,小悠去之前特意留了个心眼,她将金手链的珠子仔仔细细数了一遍,一共是64粒。
随后,她去了金店,说她想给金手链换个绳。
店员服务热情,拿着小悠的手链看了一下,然后,熟练的剪断绳子,将金珠儿放在一小盘子里,随后,开始拿来皮绳开始穿……
不一会儿,金手链穿好了。
小悠接过金手链往外走,一边走她就一边数,她发现不对劲,怎么只有63粒了。
这时,小悠没有走出金店,她站在门口那又数了好几遍,还是63粒珠子。
小悠又折返回去和店员说:你称一下我这个手链,少了一颗珠子。
店员立马接话,不会的呀!但还是配合着称了金手链,重量为8克。
小悠肯定的告诉店员,其实我的手链只有7.92克。怎么反而变重了?
店员见状赶忙解释,说穿金珠的绳子也是有重量的,因为金手链上面有皮绳。
双方都各说各的理由,为了证明自己,小悠拿着金手链去了其他的金店,想看看到底少没少,而三家金店称的重量都是7.92克。
然后,小悠又再次拿着金手链回到那家金店。
没想到,这次一称,竟称出来7.92克。
小悠一看当场提出质疑,之前称是8克,现在又7.92克,她问店员,你们是有调过秤的,是你们穿完珠子后,拿上来称完就是8克。
店员否认了调秤的说法。
然后,店员又把绳子剪掉,再次上秤,结果金子的净重为7.84克。
接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店里的人开始拼命的跟小悠解释,给她倒茶,还和她赔礼道歉。
店员解释说,可能穿的时候不小心掉了一颗,我们赔给你一颗,再重新给你穿一下绳子。
随后,店员拿出一颗0.08克的金珠子给了小悠,又重新把金手链穿好。
事后,小悠把当时的视频发了出来,想提醒大家,没想到,金店的员工看到后,给她留言:你发视频什么意思?你说我拿你珠子,我现在说你拿我一个珠子,我有证据……
小悠说有好几个员工找到她,给她留言。
1、金店在初次称重时显示8克,而后,称重为7.92克,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金店在第一次给金手链称重时显示为8克,小悠金手链的原重量为7.92克,最后,金手链的净重为7.84克,金店的行为引发了消费者对商家诚信的质疑。
如果,金店能够证明其称重设备在初次称重时出现了故障或误差,并且,后续进行了修正,那么可能不构成欺诈。
但是,小悠有权要求金店给她合理的解释,如果金店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无法证明其秤的准确性,则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
2、小悠的金手链少了一粒珠子,金店应该赔偿吗?
《民法典》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悠将金手链交给金店进行穿绳服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
金店在穿绳的服务过程中,导致金手链少了一颗珠子,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在此情况下,金店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所以,金店最后给小悠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悠一颗0.08克的珠子,并重新穿了金手链。
3、小悠发布视频提醒他人,金店员工留言反驳,并声称小悠拿了珠子,小悠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小悠发布视频是为了提醒他人注意类似情况,属于言论自由。
领导员工在留言中反驳,并说小悠拿了珠子,这种言论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可能侵犯了小悠的名誉权。
因此,小悠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