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会宁,一女子17岁儿子,生病跟学校请假6天,不料第4天晚上出去吃夜宵,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女子62万,女子却转头把儿子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0万,女子:你们学校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没及时催我儿子返校,否则他不会出事。学校:你儿子是请假在家期间出的事,跟学校无关。法院的判决出乎意料。
2023年6月1日凌晨4点31分,刘女士睡得迷迷瞪瞪,被一阵刺耳的电话铃声惊醒。
接到电话的刘女士先是一愣,接着“哇”的一声嚎啕大哭,把丈夫也吓醒了,夫妻俩赶紧手忙脚乱穿衣服往医院跑。
原来,交警打来电话,说刘女士17岁的儿子小鹏被车撞了,受伤严重,有性命之忧,正在医院抢救。
说起儿子小鹏,正在读高中,本来是住校的,可他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就请了2天假,被姐夫从学校接回家养病。
以为休息两天就好了,可小鹏病情没好转,他姐夫就以家长的身份,又给他请了4天假。
出事的晚上,小鹏晚饭没吃几口,说没胃口,睡到半夜突然肚子饿了,就跟父母说想出去吃夜宵。
儿子有胃口了,就说明病情好转了,而且,他也是17岁的大小伙子了,出去吃个夜宵也没啥不放心的,刘女士夫妻俩就同意了。
可他们都洗漱完准备睡了,儿子却还没回来,刘女士就给儿子打去电话。
小鹏告诉刘女士,让他们先睡觉,他们吃完就回去,不用惦记。
他们?看来儿子不是一个人吃夜宵,应该是跟同学们一起,既然有人陪着,刘女士就放心了,工作一天也很累了,他们夫妻很快就睡着了。
没想到,凌晨她却接到交警电话,儿子出了意外。
等他们夫妻赶到医院,听到了儿子没抢救过来的噩耗,刘女士扑在儿子身上,哭的声嘶力竭,她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
还好,肇事者没逃逸,被认定承担80%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了62万,但对于刘女士来说。即使赔62亿,也没她儿子的命金贵。
肇事者付出了代价,刘女士悲痛之余,直接把矛头对准儿子的学校。在她看来,儿子之所以出事,是因为学校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难辞其咎。
刘女士找到儿子学校,提出20万赔偿,她认为学校如果及时催儿子尽快返校,他也不可能遭遇不测。
学校感觉很震惊,如果小鹏是在住校期间出的意外,说学校有责任他们认,可他是请假期间。在家里出的事,这跟学校何干?
按刘女士的说法,小鹏吃宵夜时,刘女士是知道的,学校不知道,怎么外怪学校身上呢?是她没尽到监护责任,早晨4点多车祸跟学校没半毛钱关系。
如果按照刘女士的逻辑,是不是还要告汽车公司为什么要生产汽车?为什么要修路?或者连她女婿一起追究责任,他姐夫不又给请假4天,也不可能出这样的事。
学校认为,小鹏是在请假期间,在家里出的意外,跟学校无关,刘女士太贪婪,对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款不满足,还想从学校咬下一口肉来。
大家觉得,真是无理取闹,自己的儿子已经17岁了,难道还要老师像对待幼儿园的小朋友那样,千叮咛万嘱咐,告诉他要注意看马路上的车子,要走斑马线,要注意红灯停绿灯行?出了车祸怪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孩子病了父母不好好陪着,他还让他晚上出外吃吃喝喝?真是无语了。
现在讹人真的讹出新高度了,只要出事,不找自己的责任。总是想怎么把责任甩给别人,说多了就是多讹人,讹更多的钱。
刘女士被学校拒绝后,直接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0万,那么,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吗?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鹏已年满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具体民事行为能力判定。
而且,事故发生在请假期间且地点不在学校,故学校难以被认定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小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关键在于事故必须发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由于小鹏是在请假期间外出吃夜宵时遭遇车祸,不符合时间条件,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在管理范围内,如校园内、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由于事故发生在请假期间且地点在校外,学校已无法实际控制小鹏的行为和风险,因此不应被视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刘女士的诉求,判决她败诉。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44xxx22
应该起诉女子的丈夫,是他让女子怀孕生子,如果没有儿子,就没有被撞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