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发现妻子的情人是逃犯且情人长期住在其家中后,以教训情人为目的,召集堂兄

常常说说 2025-02-16 10:21:13

江西,男子发现妻子的情人是逃犯且情人长期住在其家中后,以教训情人为目的,召集堂兄弟回家堵门并计划教训情人后,才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情人被确认是逃犯且被判刑。可男子及其堂兄弟却也因导致情人轻伤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出生于1980年,是本地人,与女子沈某香是夫妻关系。张某平时外出务工,妻子沈某香则独自在家里照顾孩子。

张某外出务工期间,听自己的堂弟说嫂子沈某香与男子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沈某香还经常让沈某在其家中留宿。

虽然张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但张某并没有马上行动。为了拿到证据,张某先是让堂弟帮忙打听沈某的身份和工作信息。

可张某却因此得知,原来沈某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属于在逃人员。其住在张某家中极有可能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得知这一关键信息后,张某自认为,可以帮忙抓捕逃犯为由,回家抓现场。这样不仅可以找到妻子的出轨证据,还能“名正言顺”的教训沈某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事发当天晚上,张某通过堂弟确认沈某在其家中后,拿上铁棍开车去接堂弟。因张某家中有后门,为了防止沈某从后门逃跑。张某又打电话并前去接堂哥过来帮忙。

三人在前往路上时,张某明确告知堂哥、堂弟,其目的是想教训沈某,事后就可以“抓逃犯”为由将沈某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张某开车来到自己家附近后,为了不被沈某及沈某香发现。三人提前就下了车。

三人下车后,张某安排堂弟守住后门、堂哥守侧门,自己则拿着铁棍从正门进入。

张某独自进入家中并找到藏匿起来的沈某后,一气之下,直接使用铁棍朝沈某身上打去,沈某被殴打后,坐在地上。

堂哥、堂弟听到声响后认为,人已控制,就不再需要守门了。随后二人闻声赶到现场,见沈某双手正在抢张某手中的铁棍。

堂哥便帮助张某与沈某争抢铁棍并用手推开沈某,张某再次举起铁棍时又被抓住。

堂弟见状,也上前帮张某抢夺铁棍。过程中,堂弟也用手殴打了沈某的手臂。

张某妻子可能不知道沈某是在逃人员,其因害怕将事闹大,打电话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后,将全部人带回接受调查。后经鉴定,沈某构成轻伤一级。为此,张某还赔偿了沈某1500多元医药费。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认沈某在事发前两个月确实涉及一起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轻伤的刑事案件。即沈某确实是逃犯。

沈某被张某等人打伤后的第4个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生效后,沈某被依法送往监狱服刑。

可谁料,2024年4月,张某与堂哥、堂弟等3人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同年7月,3人均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虽然张某等三人均认为,他们是为了帮助公安机关抓捕逃犯。但是,因三人在分别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承认是以教训(报复)沈某为目的,才前往事发现场的。

因此,检察院认为,三人主观目的是为了故意伤害、抓逃犯只是三人的借口而已。

法院认为:

第一,张某因沈某是犯案在逃人员、又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并在其家中藏匿,而召集其堂哥、堂弟回家,主观目的是为了“教训”沈某,并把沈某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某及其堂哥、堂弟等人在张某家中持铁棍等工具殴打沈某导致轻伤一级的后果,因此,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本案是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堂哥、堂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二人均系从犯。

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第27条同时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三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积极垫付了医疗费,酌情亦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另外,鉴于沈某有较大过错导致引发本案,故可以对张某等3人,酌情从宽处罚。

刑法第72条规定,判处3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堂弟、堂哥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最后,本案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张某确认沈某是逃犯并藏匿其家中后,只要打电话报警,就可以让沈某受到应有的处罚。

可张某却因一时冲动,不仅要赔偿沈某的医药费,还导致自己及两个堂兄弟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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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赖着别走

赖着别走

7
2025-02-16 13:51

渣女,爱着玩弄你的男人,却玩弄爱你的男人

思钱想厚

思钱想厚

4
2025-02-17 22:39

以为你有功交公安处理反被受罪,反而教训了他之后放走他你们兄弟一事都无逃犯背定不敢报警!现在是加害者有理被害者无理,记住这点永远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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