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要理性!”河北石家庄,一大爷在一工地务工,因被拖欠工资,将工地里的物品拿走并拍了视频,打算以此为筹码向老板给钱。怎料,老板报警,大爷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大爷不服,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要工资,没有盗窃的故意,带走东西时也录制了视频,工地上的人员也未阻拦,并对财物妥善进行了安置,不属于秘密窃取,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时年59岁的冯大爷在某村一光伏发电项目工地上干活。
仅仅干了一个月,就被老板以活干得不好为由辞退。
冯大爷随后向老板讨要工资,因要了几个月老板都没有给,一怒之下开车跑到项目工地上,将工地内太阳能发电板下方9个汇流箱内共计360个保险管摘除,藏在工地变压器地下储存室内,并将一台发电机拉回家中。
怎料,事后冯大爷的老板报警被盗窃,冯大爷虽然将物品退还给老板,但最终仍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冯大爷不服判决,于是便提起了上诉。
法庭上,冯大爷及其辩护人辩称冯大爷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想以保险管和发电机为筹码找老板要工资。
拿走保险管和发电机的时候拍了视频,想着联系找自己干活的人把这些视频发给他看。但通过微信拨打过视频电话,也没联系上。
涉案保险管仍在工地,冯大爷拿走发电机时,还特地录了视频,工地上的人员见到冯大爷拿走发电机也没有阻拦,不属于秘密窃取。
二审法院怎么判?
1、被拖欠工资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冯大爷与被盗方存在着工资纠纷,因为债务纠纷除了可以通过债权人合法催要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何况纠纷的存在并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
2、冯大爷的行为构成盗窃!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冯大爷未经物品所有人的同意私自将他人财物进行转移,使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该行为应认定为冯大爷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冯大爷将他人财物带回家里或置于自己安置的地方,虽然涉案保险管仍在工地,但并不等于所窃取的保险管没有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冯大爷事后也没有告知给对方,已影响到所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及使用,造成了所有人对于物品占有权丧失的后果,表明冯大爷之行为已具有盗窃的故意。
故冯大爷不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且保险管仍在工地,带走发电机时也录制了视频,工地上的人员也未阻拦,并对财物妥善进行了安置,不属于秘密窃取,故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之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一审法院对冯大爷的量刑并无不当。
《刑法》第246条之中,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构成盗窃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具体到本案,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保险管和发电机的价值为18635元。经查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案件的起因、冯大爷具有坦白、悔罪悔过、情节轻微等情形,给予冯大爷从轻判罚,并适用了缓刑,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冯大爷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冯大爷因索要工资过程中,采取不当的方式而入刑,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维权一定要理性!避免受害变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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