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为人师!”广西百色,一高中教师被举报长期性骚扰女学生、长期PUA女学生造成师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11 15:47:59

“枉为人师!”广西百色,一高中教师被举报长期性骚扰女学生、长期PUA女学生造成师生恋的假象,导致女生严重抑郁自杀身亡。当地官方通报,涉事教师已停职,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来源:澎湃新闻)

据悉,近日一网友举报一名高中教师,声称2017年-2020年3年间,该高中老师长期性骚扰、长期PUA自己未满16周岁的表妹,造成师生恋的假象。

自己表妹刚上高中时,学习成绩优异、理科总分经常650多分,位列全年级第一。结果因被涉事高中老师(表妹的班主任)盯上、渡过了最阴暗的3年。

高中毕业后,自己的表妹因无法走出阴影,患上重度抑郁,多次轻生多次抢救、多次进行精神治疗,不久前自杀身亡。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该网友还晒出了一份疑似其表妹的日记和其表妹与涉事高中老师的聊天对话。

其中,日记内容显示,其表妹因被涉事高中老师PUA、性侵反而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

聊天对话中,其表妹担心成绩下滑询问涉事高中老师怎么办,涉事高中老师表示“你得听我的,不听我的话,结果你懂的!”。

随后涉事老师还向其表妹说:“我爱你呢!小可爱!”“ 我一直喜欢你啊!”等等不该出现在师生之间的话语。

针对举报,当地官方紧急发布公告,表示,已经对涉事高中老师唐某某予以停职处理,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表示气愤,希望严查严惩涉事高中老师!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高中老师不能与学生恋爱!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7项规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可见高中学生是不能与学生恋爱的,否则就违反了师德!面临严惩!

2、高中老师与自己的学生恋爱还会构成犯罪!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特别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如果举报内容属实,基于涉事高中老师与受害女生的师生关系,涉事高中老师如果与受害女生发生关系时,受害女生确实未满16周岁,涉事高中老师不管是违背受害女生的意愿,强行与受害女生发生关系,还是说与受害女生恋爱,与受害女生自愿发生关系,均已经构成犯罪。

3、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学校或也要承担责任!

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举报内容属实,涉事高中老师身为学校的员工,侵害自己的女学生长达3年之久,学校很显然也存在失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实践中,老师侵害学生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成长的动态,采取恰当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及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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