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15岁女孩背着家人外出玩耍,在此过程中被一刚成年男子带至酒店开房,不料次日,女孩被发现死在了地上。事后,经警方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但女孩的父母难以接受,遂一纸诉状将该男子和酒店告上法院索赔740000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站在女儿晓琳的尸体前,张祥福夫妇泪水不住地往下流,晓琳才15岁,怎么就突然没了呢? 12岁那年,晓琳被查出患有I型糖尿病。那时,医生神色凝重,再三强调,每天要求她必须打4次胰岛素来稳定病情,否则生命随时会受到威胁。
三年后,15岁的晓琳正值青春叛逆期。
一天,她在瞒着家人的情况下跟朋友外出去游泳。
在此过程中,刚满18岁的阿豪主动和晓琳搭话。
阿豪性格开朗,风趣幽默,两人很快就相谈甚欢,仿佛认识了很久。 傍晚时分,晓琳跟着阿豪去吃饭。
之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晓琳竟和阿豪一同走进了酒店。
刚进房间,阿豪就露出了真面目,开始对晓琳动手动脚,试图与她发生关系。
晓琳见状,内心恐惧,大声拒绝。 可没过多久,她就感觉身体极度不适,开始频繁呕吐。
阿豪见状,顿时慌了神,他匆忙联系了住在同酒店的朋友,简单说明了情况后,便撇下晓琳,独自逃离了酒店。 第二天下午,酒店工作人员前来查房。一打开门,就看到晓琳衣衫不整、瘫倒在地。
工作人员赶忙上前询问,晓琳却紧闭双眼,没有回应。
工作人员小心翼翼地将她扶到床上,又拿来水喂她,见晓琳喝了水,便暂时离开了房间。
可晓琳的状况依旧没有好转,工作人员不敢耽搁,急忙找来了诊所的医生。
医生仔细检查后,告知工作人员,晓琳的体温、心跳都处于正常范围,让他们多留意观察。 当晚和次日清晨,工作人员都按要求前来查看,并未发现异常。
然而,谁都没想到,上午11点多,工作人员再次进入房间时,晓琳竟已经躺在地上,没了气息。
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但晓琳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事后,警方介入调查,由于张祥福夫妇不同意尸检,最终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但他们并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张祥福夫妇将阿豪和酒店双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74万余元。
对于张祥福夫妇的起诉,阿豪和酒店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阿豪认为,自己和晓琳相识不过仅仅十几个小时,对于晓琳身体是否患病与否,无法得知。
自己在离开酒店前,已经托人照顾晓琳,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相反,作为晓琳的父母,明知女儿患有眼中疾病,离不开注射胰岛素,但在晓琳离家出走5天时间内,他们却没有去采取有效的方式来寻找女儿。
可见,父母的监护失责,是导致晓琳发病至死的主要原因。
对此,酒店一方则同样辩称,晓琳是在房间内去世的,酒店一方无法对房间内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提起采取措施预防,因为那是客户的隐私。
再者而言,晓琳是随阿豪入住的,即便酒店没有及时登记她的个人信息,这与晓琳的死亡结果并无因果关系。
况且,酒店工作人员在发现晓琳不正常的情况后,已经叫来了医生进行诊治,并且加以照料。
医生当时表示晓琳没有什么问题,酒店一方也不可能窥探出她本身患有严重疾病。
而后,在发现晓琳生命征兆微弱的情况下,酒店也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将她送医治疗。
酒店已经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须对晓琳的死亡负责。
院方会如何判定呢?
对于阿豪而言,其作为成年人,在将未成年人晓琳带到酒店后,意图对其实施不轨。
晓琳几经拒绝,后产生身体不适的情况,阿豪仍置若罔闻。
在晓琳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时,阿豪本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并及时设法通知其家属。
然而,阿豪却径直回了家,导致晓琳未得到及时救治身亡。
阿豪在此过程中,因未对其先行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尽到相应救助责任,其应当对晓琳的死亡结果负责。
至于酒店,同样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点原因:
其一:酒店未履行登记及报告义务。
晓琳和阿豪入住酒店的过程中,酒店未及时查明其未成年人的身份,且没有询问晓琳父母的联系方式,也未对两人的身份关系做详细了解。
在晓琳出现异常情况时,也没有充分意识到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嫌疑并及时报警和联系其父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了晓琳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使得悲剧最终发生。
其二: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晓琳种种异常表现,酒店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还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既没有想办法联系晓琳的家属,也没有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最终才致使晓琳未及时得到救治身亡。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晓琳因自身疾病死亡,自负60%的责任,而酒店和阿豪则各自承担30%、10%的责任,即向晓琳家属赔偿损失共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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