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酒后被物业要求挪车,结果挪车过程中与保安发生争吵,保安直接报了警。

聊聊社会的事 2025-02-10 16:00:23

湖南长沙,男子酒后被物业要求挪车,结果挪车过程中与保安发生争吵,保安直接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男子饮酒,认为男子酒后挪车是醉驾,直接吊销了男子的驾驶证。男子不服,不否认自己酒后挪车的事实,但是认为“小区道路不归交警管”,也不属于酒驾。法院判了!(来源:齐鲁壹点等)

据悉,事发当天晚上,男子张某与朋友相约喝酒,知道酒后不能开车,男子将车放在家里,打车赴约。酒足饭饱后,又打车回家。

因为张某停车的位置,恰巧要进行施工。张某刚一到家,就收到物业挪车的信息。

又因喝了不少酒,张某起初是不愿意挪车的,但是几番沟通后,还是在物业的再三要求下前去挪车。

谁料,张某挪车过程中,与小区的保安发生冲突,保安直接报了警。

报警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发现张某带着满身酒气挪车,遂以涉嫌酒后驾车将张某带到交警队进行调查。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阈值中规定,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为≥20,<80mg/100mL,醉驾为≥80mg/100mL。

警方随后给张某做了血检,发现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认为张某属于醉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之1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不仅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属于刑法犯罪!

不过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规定,醉驾但如果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具有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这5种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警方虽然认定张某属于醉驾,但是考虑到张某只是在小区内挪车,且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并没有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仅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虽然如此,但是张某仍表示不服,认为“小区道路不归交警管”,“自己只是在小区挪个车,不算酒驾”等等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庭。

1、挪车也属于驾驶,酒后挪车也属于酒驾!

司法实践中,将驾驶行为概括为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原则上来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

实际中一些司机认为挪车不能算是驾驶,是错误的,酒后挪车其实也是酒驾!

2、小区道路归不归交警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也有相应的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可见,小区道路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在酒后在小区道路内挪车属不属酒驾,关键是看小区道路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具体到本案,虽然张某所在的小区设有围墙、保安岗亭,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入小区停放。

法院认为张某所在小区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

最终认定警方对张某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请。

3、最后,张某的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

再次提醒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心存侥幸!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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