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雇拖拉机拉4头猪去屠宰场,他和猪一起坐在车上,半路上,猪想跳车,男子

午夜游民 2025-02-10 13:39:53

江苏,一男子雇拖拉机拉4头猪去屠宰场,他和猪一起坐在车上,半路上,猪想跳车,男子脱下鞋子抽猪鼻子,直接把它激怒,男子被猪拱下车摔死!司机赔了30000元,可男子家属却索赔59万。车主:是他手欠出的事,关我啥事?又不是我把他推下车的,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男子傻了眼。

赵某养了4头猪,各个膘肥体壮,该出栏了,他雇了孙某的拖拉机,拉上4头猪,直奔屠宰场。

半路上,赵某在心里盘算着,4头猪一出手,去掉饲料人工,能挣多少钱,越想心里越美。

可4头猪就躁动不安了,也许它们预感到了死期将近,哼哼唧唧想要夺路而逃。

一头猪蹭到了赵某,他顿时火大,一脚踹在了猪身上,猪嚎叫着,更是惊恐不已。

这时,孙某突然把车停下了,也不知道哪里出了故障,他的拖拉机熄火了,他下车检修。

这时,那头被赵某踹了一脚的猪,发现车子停了,此时是绝佳的逃跑机会,否则就成了案板上的肉了。

所以,这头猪拼命拱栅栏,其他3头猪也受到影响,纷纷效仿,想要逃生。

赵某平时就是个脾气暴躁的人,一看这架势,顿时火冒三丈,他脱下鞋子,对着带头那头猪的鼻子就是一顿猛抽,直接打出了血。

疼痛彻底把这头猪激怒了,300多斤的猪使出浑身的劲,对着赵某就是一拱,赵某一个趔趄,直接从车上翻了下去。

赵某落地那一刻,不偏不倚,正好后脑勺着地,磕在马路牙子上,顿时浑身瘫软,不省人事。

等孙某听到动静过来查看,只见赵某躺在血泊里,顿暗倒吸一口凉气。

他赶紧把赵某送去医院,可已经无力回天,赵某抢救无效身亡。赵某家人闻讯赶来,哭的是昏天黑地。

孙某虽然很沮丧,很倒霉,拉猪的车费没挣到,还出了人命,但赵某在自己车上出的事,他觉得心里过意不去,就主动给了他家属30000元。

没想到,他的这个举动,让赵某家属把矛头直指孙某,在他们看来,这是孙某的责任,毕竟赵某是在他车上出的事,他没责任,也不可能给30000元。于是,赵某家属说3万太少,索赔59万。

孙某一看脸色大变:赵某先是踹猪,后又用鞋底子抽猪,是他自己手欠,把猪激怒了被拱下车的,我招谁惹谁了,关我啥事?我给3万,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是因为我有责任,赵某在我车上出事,我还觉得晦气呢,你们这不是讹人吗?别说59万,就是一分我都不会再多给,要知道你们狮子大张口,我连3万都不会给,不是谁死谁有理!

但赵家人可不这么认为,在他们看来,赵某是从孙某车上掉下去摔死的,他肯定脱不了干系。

于是,赵家人一纸诉状,把孙某告上法庭,索赔59万。

有人说,赵家人应该也去找供应猪苗的,饲养收购屠宰生猪的,购买食用猪肉的,全部都要负相应责任!只要缺少其中任何一环,就不可能发生这个事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5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具体到本案,孙某的手扶拖拉机拉猪载带赵某,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人货混装的规定。

这种违规行为增加了行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孙某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孙某作为拖拉机驾驶员,明知人货混装违法且存在安全隐患,仍然实施该行为,对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赵某是成年人了,他应该知道,激怒猪的后果而没避免,发生意外他占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的重大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赵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而孙某因违规载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但责任相对较轻。因此,法院在判决孙某承担20%的责任,赔偿赵家人14万。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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