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爷年轻时和妻子收养了一养女,养女长大后便搬往国外定居,整整7年未回家看

沛山评生 2025-02-07 19:23:44

上海,一大爷年轻时和妻子收养了一养女,养女长大后便搬往国外定居,整整7年未回家看望父母,大爷失望至极,遂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2700多万元的遗产留给了照顾他们10年的保姆,不料,在这对老夫妻去世后,养女却突然回国要同保姆争遗产。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张大爷是一位早年创业的成功人士,凭借着自己的智慧和勇气,在商场中拼搏出了一片天地,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1954年,在公司里,他与年轻貌美的女员工李大妈相识相知,很快,两人恋爱结婚。 然而,14年过去了,张大爷和李大妈却始终没有孩子。 1968年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大爷得知有一名刚出生不久就被父母遗弃的女婴。出于善良和对孩子的怜惜,张大爷和李大妈决定收养这个孩子。 在办理完收养手续后,两人便将她接到身边精心抚养,还给她取名张某某。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渐渐长大,成年后的她更是远嫁到国外,定居并加入了外国国籍。 不久后,张大爷和李大妈之间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最终协议离婚。 到了2014年,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张大爷便聘请了一位20多岁的保姆王某照顾自己。 王某年轻肯干,做事认真负责,很快就赢得了张大爷的信任。 又过了两年,张大爷见卧病在床多年的前妻李大妈无人照料,很是心疼,念及往昔的夫妻情分,他毅然决定与李大妈复婚。 从那以后,张大爷与李大妈及保姆共同生活在一起。 要知道,一个老人要照顾另一个病重的老人,实在力不从心,而且张大爷家大业大,家务繁多。 经张大爷允许,王某就又请了三名保姆,大家一起分担日常工作。 到了2020年,张大爷疾病缠身,深感自己时日无多,而自己唯一的养女却鲜有回来探望,这让张大爷伤透了心。 于是,张大爷写下遗赠协议,由保姆王某负责自己和老伴的生养死葬,其身后的财产均归其所有。 写下该协议的次月,张大爷溘然长逝。令人心寒的是,远在国外的张女士竟没有回来奔丧。 按照约定,王某又对李女士悉心照顾。 李女士在张大爷去世的两年后离世,王某为她操办了后事,至此,她履行了遗赠协议中约定的所有义务。 然而,让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为李女士安葬不久,养女张女士突然回国。 这次回来,她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争夺遗产。 对此,王某自然不会让步,她手中有遗赠协议,并且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那么她应当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拿到遗产。 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最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经调查确认,张大爷身后留下的房产、车产及现金等财物共计2700多万元;张女士10年间仅回来过3次,且每次不超过1个月。打2016回来后,其再也没有回国看望过张大爷夫妇。 法庭上,张女士同王某据理力争,互不相让。 张女士认为,其作为父母的养女,有资格继承父母身后的遗产。 而且,父亲张大爷写下遗赠协议处分的仅是其拥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母亲李女士那份,其无权处分,应当由自己继承。 此外,自己并不是不想回来看望他们,而是自己工作实在繁忙,请假很困难。 对此,王某则认为,张女士作为养女,对父母死活鲜有过问,就连他们去世,张女士都不肯回来奔丧。 张女士的行为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系遗弃父母,她根本就没有继承资格。 法院会怎样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简单言之,张女士应当在张大爷夫妇年老体弱时履行赡养义务,其同样具有继承他们身后遗产的权利。 张女士对张大爷夫妇未尽到赡养义务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不影响他继承权利的行使。 至于王某表示张女士的行为构成遗弃,丧失继承资格,因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故该观点不予认可。 因张大爷和李女士复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故两人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张大爷离世时,李女士尚在人世,张大爷仅可对其拥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立下遗赠协议。 而李女士所拥有的部分,由于其没有留下遗嘱,故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也即养女张女士是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这部分的遗产。 这样一来,王某和张女士各自拥有张大爷夫妇身后一般的遗产。 最后,法院在扣除王某在张大爷夫妇在生养死葬上花费的110万元后,剩余的房产、财产等遗产由双方平分。 有人说,“养女在国外,等于无子女,而保姆在身边,等于有子女,保姆能分遗产,实至名归!而养女分遗产,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养女应该分遗产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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