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牵绳还有理了?广东,大爷因为怕狗,平时带了一根伸缩铁棍防身,一天出门散步,大爷

龙哥看法 2025-01-19 22:15:22

不牵绳还有理了?广东,大爷因为怕狗,平时带了一根伸缩铁棍防身,一天出门散步,大爷遇到宠物狗追赶,一棍将狗打死。警方介入后,对大爷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狗主人不服,提出宠物狗是他们的家人,大爷是故意打狗,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晓贤是1964年4月29日出生的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因为以前被狗追赶过,潘晓贤(化名)一直很畏惧狗这种动物。 随着清远城市化进程,潘晓贤搬到了城里居住,和在农村每家人养狗不同,周围养狗的人少了很多,狗也变得更温顺。 但是,潘晓贤怕狗的症状,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更加严重,甚至对小区的宠物狗有了一种仇视的心态。 后来一天,潘晓贤看到网上有伸缩棍卖,便下单买了一根,然后长期拿着铁棍散步,安全感满满。 2023年11月30日晚上,潘晓贤和老伴散步到小区6栋门口前,一对夫妇养的宠物狗突然横穿马路,快速冲向潘晓贤老伴身旁。 潘晓贤见状,马上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砰的一声,朝宠物狗头部打而去,一棍将宠物狗打死。 狗主人虞某看到,悲痛欲绝,并以仇恨的眼光望着潘晓贤,然后打电话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调取了现场监控,并进行了核查,确认案发时该宠物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戴嘴套。 民警询问潘晓贤。潘晓贤解释说,他之前有被狗追赶的经历,平时散步都会带伸缩棍以防狗扑身。 狗主人虞某不认可,提交的邻居的视频资料,证明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经历。 虞某说潘晓贤在撒谎,潘晓贤故意等待狗进入铁棍的击打范围后,一棍将狗打死,存在故意打死狗的心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狗主人虞某已经将涉案宠物狗视为家人,这条狗已经陪伴他们家人长达十二年之久,感情极为深厚。 但是在法律上,宠物狗被视为财物,打死宠物狗属于毁坏他人财物。 这个时候,潘晓贤是故意打死狗,还是非故意就非常关键。

如果是故意打死狗,潘晓贤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民警应该根据第49条的规定,给予潘晓贤治安处罚。 如果不是故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警方介入后,认为事发突然,潘晓贤不是故意把狗打死,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狗主人虞某意见: 虞某不认可,说他们的宠物狗从饲养到死亡,从未作出过伤害人类的行为。 当时他家的宠物狗虽然没有佩戴牵引绳或嘴套,但从小区11栋门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当时狗只是在潘晓贤附近出现,并不存在主动攻击或者狂躁等异常行为。 潘晓贤称他是因为害怕狗,从而挥舞棍棒驱赶狗与涉案视频、音频资料及日常生活经验相悖,而且潘晓贤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怕狗。 反之,他提交的邻居视频资料,可以证实潘晓贤有故意打狗的恶习,如果他不是故意的,怎么可能一棍就把自家的宠物狗打死,怎么会又稳又准又狠? 法院意见: 潘晓贤虽然客观上有使用伸缩棍击打宠物狗的行为,但结合案发时的现场环境,狗的约束情况、虞某夫妇和潘晓贤夫妇与狗的物理距离、潘晓贤的反应时间、距离,现场光线环境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潘晓贤有损毁财物的主观故意, (注意:公安机关若要对潘晓贤行政处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潘晓贤违法,潘晓贤是故意打狗,公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潘晓贤是故意打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对潘晓贤处罚,即存疑利益归于嫌疑人)。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驳回虞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审均以虞某败诉告终。 注:图片非本案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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