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住宾馆要小心!河北保定,40岁男子带着对象入住宾馆,凌晨1点多时,男子无意中发现,卫生间内竟藏着一个小伙,正在偷看。男子当即将其抓住并报警。事后,警方查明小伙是宾馆员工,并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小伙做出罚款300元的决定。可男子认为小伙这波赚大了,于是又将小伙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要30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上半年,40多岁的男子安某,带着对象入住了一家宾馆。
在凌晨时分,两人正发生关系时,安某突然听到卫生间传来动静,结果发现,一小伙子正藏在卫生间里偷看。
安某大怒,将小伙控制住后,联系了宾馆前台并报警处理。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小伙的身份进行核实,这才发现小伙竟然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潜入了安某的房间。
事后,民警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小伙做出了罚款300元的处罚。
可安某并不认可,自己跟对象被看光,小伙付出的代价太低了。另外宾馆作为用人单位,日常的管理也存在漏洞。
更重要的是,经过这件事之后,安某与对象产生了心理阴影。于是一纸诉状将小伙以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要30000元精神损失费,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自己的诉求,安某在法庭上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处罚通知书,证明小伙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安某与对象发生关系,属于两人的特殊隐私,被小伙偷看且造成严重影响,安某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宾馆辩称:
结合宾馆走廊监控录像,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事发时间为凌晨左右,这个时间员工已经下班。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事发时小伙已经是下班,也并不是执行工作任务,故酒店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安某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合法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小伙利用职务之便,藏在卫生间内偷看安某与其对象的一举一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故小伙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安某提出的精神赔偿的诉求,因为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对象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另也无法举证在本起案例中,宾馆的管理为小伙提供了便利,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但是结合事实,小伙偷看的行为,确实已经对安某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故法院酌情判处小伙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综上法院判决,小伙向安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安某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