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被公司开除后,看到有人在问答平台上问,“最近收到某公司offer,请

肆时说说 2025-01-16 11:17:23

广东,一男子被公司开除后,看到有人在问答平台上问,“最近收到某公司offer,请问这个公司如何,听人说这个公司的劳动纠纷很多,老板很狂?”遂发表了“公司沙雕”“老板不是啥好货”“纯属骗融资”等答复,没想到,公司看到,竟将男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男子赔偿,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广州日报)   2021年6月,刘某通过了深圳某公司的面试,拿到了该公司的offer(录取通知书),刘某应聘的岗位是销售经理。   2021年7月,刘某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成为公司的一员,准备借助公司这个平台大显身手,争取多给自己攒一点家底。   谁曾想到,2022年8月,公司突然给刘某发了强制解除劳动关系邮件,说要解除和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一年多来,刘某以公司为家,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常常加班到深夜,他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不过刘某也硬气,他强忍着悲愤,拿着自己的物品离开了公司,同时气愤于公司的无情和领导的偏见,郁闷于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10月,刘某看到有人在某问答平台上说“最近收到A公司offer,请问这个公司如何,听人说这个公司的劳动纠纷很多,老板很狂?”   刘某愣了一下,随即在问答上写道,“公司沙雕”“老板不是啥好货”“纯属骗融资”等答案,之后,有4名用户对该答案点赞。   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只是这样几句话,竟然引发了公司的关注。

公司以刘某发表的回答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刘某删除侵权内容、在平台或报纸上刊登1个月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刘某的做法是不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司的名誉权,如果侵犯了,刘某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我们在对某人或者某公司进行评价时,需要保证言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应避免使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词汇。   刘某在公共问答平台上发表“公司沙雕”“老板不是啥好货”“纯属骗融资”等言论,带有攻击性、侮辱性,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其次,虽然刘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但造成的影响有大小、轻重之分,4名用户对该答案点赞,意味着造成的影响很轻。   刘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解释》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第一,应当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如果不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第二,《解释》对赔偿的范围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作出了规定。除列举的两项之外,如有其他损失也是“确因侵权”造成的,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刘某的侵权所得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刘某赔偿公司3.31万元。   最后,我们在网上购买商品,写的评价也是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事情,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个尺度问题。   一般来说,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诽谤、诋毁是指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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