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查源头?浙江温州,饭店因被检查出黄瓜农药残留超标,被有关部门罚款3100

肆时说说 2025-01-15 11:46:35

为什么不查源头?浙江温州,饭店因被检查出黄瓜农药残留超标,被有关部门罚款31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50余元。老板不服称,黄瓜也不是我种的,买来了就这样,为什么不罚卖菜的?不罚种菜的?我开个饭店容易吗?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回应,已经考虑到老板的难处,做出的处罚也是较轻处罚!

(来源:齐壹壹点)

据《齐鲁壹点》1月13日报道,浙江温州的张先生,四处筹钱租了一间门面房,开了一个小饭馆。

做餐饮就是做良心,张先生所选用的食材,全部都是当天去市场采购的,最新鲜的食材,可是没想到,如此小心翼翼的张先生,却依旧遇到了麻烦。

2024年12月的一天,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店内的蔬菜进行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张先生采购的黄瓜,农药残留指标为0.061mg/kg,可是国家标准为小于等于0.02mg。

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执法人员当场就对张先生做出3100元的罚款。

张先生拿着菜市场的购物凭证,当时就提出质疑:这黄瓜是从菜市场买的,用药也是他们用的,跟我有什么关系?为什么不从源头处罚?

可是执法人员根本不听,依旧对张先生做出了处罚。

此事也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为什么不从源头上进行制止?总不能要求消费者自己进行检验吧?

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回应,考虑到张先生的实际情况,已经是对他做出了较轻的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执法人员对张先生做出的处罚,有何依据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张先生所使用的黄瓜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其做出罚款有法可依。

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查验义务,可以免于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不过真实情况是,张先生仅能提供购物凭证,却无法证明所购买的蔬菜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故张先生没有尽到查验义务。

不过规定是这么规定的,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菜市场,能够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呢?如果真的能够提供,那么蔬菜成本必然增加,这一部分钱,又将会是消费者来买单。

这对于消费者是否公平呢?

另外,蔬菜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不是应该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呢?不合格的蔬菜流入市场,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0 阅读:147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