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和母亲各占一套房50%份额。男子想私自卖房,就找人假冒母亲,并骗来母亲身份证,以75万卖掉房子,买家先支付50万,剩余25万等办理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不曾想,还没办理过户,男子却突然死亡。母亲为他办理丧事时,才惊闻事情真相。坚决不肯卖房。买家把男子母亲,妻子,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50万,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星视频)
这天早上,李阿姨刚打开门,就看到儿子朱强站在门口。
朱强笑嘻嘻开口:“妈,你身份证给我,我去办件事。”
如果是旁人要身份证,或许老人会问用途,或直接拒绝。毕竟身份证不同于其他。不能随便外借。
可亲生儿子开口要,当妈的自然是不设防。她转身进屋,把身份证拿给儿子。
如果李阿姨知道儿子问她要身份证的真正目的,打死她都不会给。
原来,朱强名下有套房子,母子二人各占50%份额。
朱强想卖房子,不仅需要征求母亲同意,还要分给母亲一半售房款。
不知他出于怎样的考虑,他竟私自通过中介卖房联系了宋阿姨。
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房子转让总价为75万。
朱强知道,房子是他和母亲共有,必须由他和母亲共同签字才行。但他不想让母亲知道,于是就想出一招冒名顶替的戏码。
签订协议前,他事先找了一个妇人,冒充他母亲。
接着,他来到母亲住所,谎称有事需要,骗走母亲身份证。
然后,他领着那个冒名女子去见宋阿姨,说女子是他母亲。
但凡宋阿姨仔细看一下身份证,就会发现女子和身份证一点也不像。但宋阿姨怎会想到,买房者居然找人冒充母亲。
她看到对方在协议上签名,并摁下指纹,信以为真,当即支付50万售房款。
双方约定,剩余25万等办理房屋过户时一次付清。
之后,宋阿姨耐心等待房子办理过户。可她等啊等,没等来房子办理过户,却等来朱强去世的噩耗。
宋阿姨听闻朱强去世,心中一惊,她害怕生变,于是找中介催促李阿姨办理过户。
再说李阿姨,儿子突然去世让她悲痛欲绝,却在为儿子办理丧事时,得知房子被儿子偷偷卖掉。
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她几乎崩溃。她已经年迈,儿子私自卖房,也没有给她留一点养老钱,日后她该如何养老?
但她痛心之下,却感到事情蹊跷,房子是她和儿子共有,没有她同意,儿子如何卖房?
最终,当她得知儿子找人假冒自己时,痛得肝肠寸断,自己辛苦抚养成人的儿子,为了卖房,竟找人冒充他的妈妈。这样的逆子,让人寒心。
李阿姨愤怒之后,坚决不同意卖房,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可惹恼了宋阿姨,她也没想到朱强竟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既然买房无望,那就不买了呗。
宋阿姨咨询律师后。得知朱强去世后,继承人是他的母亲,妻子和儿子。
于是,宋阿姨把朱强所有继承人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要求3名继承人返还她50万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1、宋阿姨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取得处分权才可以售卖。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朱强名下。但房子份额却是他和母亲各占50%。
也就是说,朱强这套房子属于共有。既是共有,他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宋阿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宋阿姨的利益受到损害,她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
2、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朱强和宋阿姨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朱强明知他无权处分房产,却骗取母亲身份证,又找人冒充母亲签名。违背法律规定。
因此,他和宋阿姨签订的协议无效。宋阿姨主张解除,应予支持。
第二,在这起事件中,宋阿姨自始至终被蒙在鼓里,她是善意第三人。她的损失属于朱强的债务,应该由朱强继承人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宋阿姨的50万,应该由三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综上,法院判决: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宋阿姨的5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
朱强私自找人假冒母亲,卖掉房子,他之后意外身亡,把一个烂摊子留给母亲和妻子孩子。
宋阿姨本想买房,却遭受这样的事情。这也提醒我们,在买房时仔细看合同,看身份证是否本人,避免被骗,合理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星视频,2025年1月14日《儿子找人冒充母亲卖房后去世,母亲办丧事时得知不肯卖,法院:用遗产》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