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小区附近经常发生砸车盗窃案,警方每夜都会在附近巡逻。某天凌晨3点,警方发现一名男子在周边徘徊,很是可疑,他们立马上前查问,结果男子二话不说拔腿就跑,还直接跳进了河里,最终溺亡。男子家人把警方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法院判了!
凌晨3点,万籁俱寂,大家睡得正香的时候,蒋某还游荡在街头上。
此时,警方巡逻队员正在这一带巡逻,而蒋某在周边徘徊的身影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最近,一小区侧门周边发生了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的事件,引起不小的轰动,让附近居民很是恐慌。
警方对此十分重视,为了能把始作俑者抓捕归案,每晚都会在附近巡逻,希望能在这片区域捕捉到嫌疑人的踪迹。
于是,当巡逻队员见到蒋某后立马警觉起来,他们向蒋某走近,表明身份后,开始询问他在这里做什么?是否有看到什么可疑情况?
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蒋某在听到他们的询问后,突然表现得十分慌张,没有回答任何问题,而是拔腿就跑,接着竟然一跃跳入了旁边的河中。
巡逻队员见状迅速反应过来,一边呼叫支援,一边沿着河岸寻找蒋某的踪迹。
但由于天色太暗,河面又十分广阔,他们很难确定蒋某到底在哪里落的水,只好联系水上公安加大施救力度。
经过两天的搜寻,警方终于在河中打捞出了蒋某的尸体,经鉴定,他死于溺亡。
事后,蒋某的家属认为,警方突然上前查问,让蒋某产生恐慌,并且在他跳河后没有及时施救,是导致蒋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于是,蒋某家属把警方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警方的行为违法,并索赔死亡赔偿金等200余万元。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警方巡逻队员在小区侧门附近发现蒋某形迹可疑,上前询问并了解情况的行为,是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正当行为。
蒋某在面对警方询问时逃跑并跳河,并非警方使用强制措施或威胁所致,因此警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虽然本案例未直接涉及正当防卫,但可引申讨论警方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
警方在蒋某跳河后迅速反应并展开施救,但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宽广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找到蒋某,这并不能归咎于警方未履行救助义务。
在法律上,紧急避险行为需在必要限度内,且警方已尽力施救,故不应承担蒋某死亡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蒋某是砸车窗盗窃之人,那么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通过破坏他人车窗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行为多次发生,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和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进行查问,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次,按照正常人的逻辑和认知,是不会在面对警方讯问时,突然逃跑并跳河的。
同时,经鉴定,蒋某生前身上没有外伤,这证明警方并没有对他进行强制措施,或让他受到了人身威胁。
最终,法院驳回了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