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男子因眼红同行生意做得比自己好,往鱼池倒入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导致大

午夜游民 2025-01-14 09:51:44

重庆江北,男子因眼红同行生意做得比自己好,往鱼池倒入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导致大量观赏鱼死亡的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男子已被依法刑拘。网友们表示,这种人做不好生意的!

(来源:红星新闻)

48岁男子李某系某公园游乐项目的经营者。可李某却因公园同行生意比他生意好而心生怨恨,并决定对同行实施报复行为。

1月11日19时40分,李某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带到公园处,并在一无人角落将上述杀虫剂偷偷倒入公园的观赏鱼池当中,并造成了大量观赏鱼死亡的严重后果。

李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可公安机关最终还是发现其犯罪事实。目前,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了解,这个观赏鱼池就是李某眼红同行所经营的。事发后,同行用近30多个大麻袋才将鱼池中死亡的鱼全部打捞装走。

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1、很多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持这个观点的网友主要是认为,李某主观上是想通过毁坏同行财物(观赏鱼)的方式,来达到报复的目的。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分别是指5千元、5万元以上的。

因此,持这个观点的网友认为,30袋的鱼至少5万元以上,故李某应当处3-7年。

2、实则不然!即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同时还要看其行为客观上的后果以及危害性。这叫做“刑法主客观应当相一致定罪原则”。

具体而言,李某往鱼池里投毒的行为,除可预见观赏鱼死亡的后果外,还可能会造成被不特定人员接触到水源的危害后果。

刑法第114明确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上述“严重后果”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不特定人员受到重伤以上的后果;二是已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后果。

生意做不好是个人问题,故意投毒就严重多了,即李某的行为“保底”是三年起步。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造成被害人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那就是十年起步量刑。

3、除刑事责任外,李某还应当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第1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注意!李某给同行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观赏鱼的价值,同时还包括清洗、消毒、停止经营等所有因李某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5、有网友表示,李某做生意做不过同行,不自我反思一下为什么,却以投毒的行为报复同行,就这种心态能把生意做好就怪了!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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