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赵强与情人张薇同居期间,张薇主动将银行卡交给赵强使用,不料赵强却转走了卡内17万余元,其中13万还转给了自己的老婆刘芳。张薇发现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那13万。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人想不到!
(来源:光明网2024-11-12 《男子用情人银行卡给妻子转账13万,法院:无需归还》)
赵强和刘芳这对夫妻的生活过的很平淡,让赵强心生厌倦,他开始在外寻找刺激。就在这时,他遇到了年轻貌美的张薇,两人迅速坠入了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张薇是个单纯的女孩,对赵强言听计从。她不仅把自己的一切都交给了赵强,连银行卡和密码都毫不保留地给了他。
赵强起初还心存感激,但渐渐地,他的贪欲开始膨胀。他开始频繁地使用张薇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其中大部分钱都转给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当然也包括那13万转给刘芳的。
赵强之所以转钱给刘芳,是因为他觉得家里需要添置些新家具,装修一下房子。
他想着,用张薇的钱来给刘芳一个惊喜,也算是对家庭的补偿。然而,他万万没想到,这个惊喜最终却变成了惊吓。
张薇在偶然间发现了赵强的转账记录,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她质问赵强,赵强却轻描淡写地说:那是我给你的钱,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张薇气得浑身发抖,她觉得自己被赵强彻底欺骗了。
愤怒之下,张薇一纸诉状将刘芳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那13万元及利息。张薇心想,这笔钱明明是自己的,凭什么要便宜了那个第三者?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赵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有权独立进行各种民事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张薇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芳。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赵强给刘芳转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赵强和刘芳是合法夫妻,他们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赵强将钱转给刘芳是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张薇财产的目的。
赵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却侵犯了张薇的财产权。
他未经张薇同意擅自使用她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给张薇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赵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张薇的经济损失。
刘芳并没有直接参与赵强和张薇之间的纠纷。她只是作为赵强的合法妻子接收了赵强转来的钱款。
然而,作为赵强的妻子,她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赵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如果她知道赵强使用的钱款是来源于不正当途径,那么她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刘芳并没有参与赵强的不当行为,因此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张薇作为受害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在起诉时应当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薇的诉讼请求,认为赵强给刘芳转款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刘芳无需返还该笔款项。(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