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将六年级女孩带到咨询室,大约十分钟后,女孩带着100元从咨询室

天狼看法 2025-01-14 23:32:10

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将六年级女孩带到咨询室,大约十分钟后,女孩带着100元从咨询室里出来,回家后就告诉了母亲被副校长侵害,母亲得知后,立即联系了校长并报了警,事发后,副校长矢口否认侵害过女孩,一审仍然被判处了4年半,上诉后,二审又发回了。

据悉, 53岁的马某是当地一所小学的副校长,事发时,马某将六年级的女孩小王叫到了咨询室里,大约十分钟后,小王就带着100元从咨询室里出来了。

回家后,小王告诉了母亲称遭受了马某的侵害,母亲就选择了来到学校告诉了校长,在校长的帮助下报了警。

据小王一方陈述,事发时,自己被马某按住强行发生了行为,而马某则表示,自己给了小王100元买零食而已,由于鉴定显示,小王的膜完整,所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的行为属于未遂,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有人说,一个小学生会无缘无故的去找一个副校长索要零花钱吗?这显然站不住脚,所以这个副校长是有问题的。

还有人说,就算是犯罪事实存在,检方也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不然的话,仅仅凭借受害人的口供,就定罪是不是也太随意了,如果一个人跑去报警说被侵害,嫌疑人就要被判刑吗?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就是说,要指证嫌疑人犯罪,必须是要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是事实认定不清楚,那么,显然是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被发回重审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一旦有证据证实了犯罪事实的发生,那么,马某侵害小王的行为,就要看小王的年龄了,如果小王年满14周岁的情况下,是自愿和马某发生的,那么,由于是自愿,所以,马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无论小王是否同意,马某的行为都算是犯罪。

而如果小王年满14周岁,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和马某发生行为,那么,马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会面临3年到10年的处罚。

所以,如果罪名成立,因为小王是未成年人,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也是合理的。

但是,现在案件已经发回,就意味着重新调查,马某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以证据为准,并不是说只有受害人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那么,就无法认定为犯罪。

当然,小王做的还是很不错的,当天回家就告诉了父母自己遭受了侵害,这也提醒家长朋友,一定要告诫孩子,遇到危险和遭受侵害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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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5plus5

5plus5

4
2025-01-15 08:47

该刑。

迷途

迷途

4
2025-01-15 11:56

平白无故给100块钱,我不信他这么好心大方

专怼美分二鬼华为黑 回复 01-15 19:07
小编主题不明白吗,就算这副校长这么犯罪也得重证据轻口供,否则你老婆想谋你家产只需大嘴一张说你性侵即可你怕不怕?

今天我就不亮剑

今天我就不亮剑

4
2025-01-15 14:54

这是甘肃平凉市静宁县的吗?

用户10xxx66

用户10xxx66

3
2025-01-15 09:00

不是不满18周吗,怎么你又给它们降低标准成14周了呢?法律规定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属于强奸。

天狼看法

天狼看法

深思细品,都是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