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2瓶啤酒罚款20000元”!河北邯郸,申书芬是魏县的一家小超市的主人,突然接到市监局的严厉处罚通知,因超市内发现两瓶过期啤酒,被罚款两万,还要没收一瓶啤酒。而这一切,竟是一位神秘顾客的三次光顾与一次举报所为。如今,事情似乎陷入了僵局,市监局已召开听证会,但结果却迟迟未出。
(来源:澎湃新闻)
申书芬开的超市虽然不大,但货品种类齐全,深受周边居民的喜爱。申书芬为人热情,总是笑眯眯地招呼着每一位进店的顾客。
当天,一位面容陌生的男子走进了申书芬的超市,他在货架前徘徊了一会,拿起一瓶啤酒看了看,又放了回去。
申书芬以为他只是随便看看,便没有在意。可没想到,这位男子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又先后两次光顾了超市,每次都是在啤酒货架前逗留片刻便离去。
申书芬虽然觉得有些奇怪,但也没往心里去。直到几天后的一个下午,这位男子再次走进了超市,这次他直接拿起了一瓶啤酒,走到收银台结账。
申书芬接过啤酒,扫了一眼生产日期,发现并没有什么问题,便熟练地收了钱,打了小票。
可就在男子离开后不久,申书芬突然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电话,说有人举报她的超市里有过期啤酒。
申书芬一听,心里“咯噔”一下,她赶紧跑到啤酒货架前检查,却发现那瓶被举报的啤酒已经不见了。她心里纳闷,难道是自己看错了生产日期?
很快,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就来到了超市。他们在冰箱里仔细搜查了一番,果然又找到了一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份的啤酒。
申书芬一看,顿时傻了眼,这怎么可能呢?她明明记得这批啤酒是上个月才进的货,怎么可能是过期的呢?
执法人员没有给她解释的机会,直接开出了处罚通知书,没收一瓶过期啤酒,罚款两万。申书芬一听,差点没晕过去。
两万块,对她这个小超市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
她赶紧向执法人员解释,说这批啤酒肯定是被人动了手脚,但执法人员根本不听她的辩解,只是冷冷地告诉她,这是按照规定办事,如果不服可以去申请听证。
市场监管部门对申书芬的处罚是基于发现其超市内有过期啤酒这一事实。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书芬认为,自己一直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从未销售过过期食品。那两瓶过期啤酒肯定是有人故意放置的,目的是陷害她。因此,她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他们在申书芬的超市里发现了过期啤酒,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就应该受到处罚。至于过期啤酒是如何出现在超市里的,这并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申书芬一方提供了超市的进货单、销售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那两瓶过期啤酒并非她超市原有。而市场监管部门则坚持认为,他们在超市里发现了过期啤酒,这就是最好的证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双方当事人究竟谁对谁错呢?
一、申书芬的行为分析
申书芬并没有销售过期食品的故意。她一直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对库存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因此,她不可能故意将过期啤酒放在货架上销售。
申书芬提供了超市的进货单、销售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那两瓶过期啤酒并非她超市原有。
虽然这些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她销售过期食品的可能性,但也不能直接证明她就是销售过期食品的罪魁祸首。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为分析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和不当。
他们没有深入调查过期啤酒的来源和去向,只是简单地根据现场发现的情况对申书芬进行了处罚。这种做法可能忽视了申书芬的辩解和申诉权利。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现了过期啤酒这一事实。
然而,他们并没有充分考虑过期啤酒是否可能被人恶意放置或篡改的情况。因此,在处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公正性。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原则,如果食品经营者能够证明过期食品并非其原有,而是被他人恶意放置或篡改,并且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那么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了过期啤酒这一事实,但申书芬提供了超市的进货单、销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因此,处罚时应该充分考虑申书芬的辩解和申诉权利,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理。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那两瓶过期啤酒并非申书芬超市原有,而是被他人恶意放置或篡改,那么就应该撤销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恢复申书芬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