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在家中单独与情人见面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证实

滨培看法 2025-01-10 21:15:04

内蒙古,男子在家中单独与情人见面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证实是猝死。家属认为,男子是与情人发生关系导致病发的,且情人害怕被人发现二人的关系没有及时施救,并据此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男子满某出生于1970年,与1975年出生的妻子李某,育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儿子。

女子香某出生1973年,系满某的邻居,而且,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虽然李某知道丈夫满某与香某的关系,但因自己不想离婚,所以只能一直隐忍。

2024年3月4日上午11时许,满某趁妻子李某外出时,主动邀约香某到其家中。

可谁料,满某在与香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却突然倒地不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出具证明,满某为猝死。

案发后,妻子李某带着儿子到香某家中讨要说法。但香某认为,其不可预见满某会突发疾病,事后也尽到了救助义务,故无需为此承担责任。但李某及其儿子均不认可,双方为此发生冲突并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因现有证据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故决定不予调查。

事后家属以香某与满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满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36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家属还认为,香某发现满某发病后,因害怕被其他人发现二人的关系,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故香某应当对满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或者以上责任。

香某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为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价值判断依据,其归责原则为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且系行为人对相对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有过错。

非行为人在婚姻道德、是否发生关系等过错而间接对死亡结果产生影响来判断。同时过错的侵权责任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满某突发疾病死亡的后果与香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上述要件,且香某与满某之间也还没有发生过关系。

退一步来讲,即使二人发生过关系,该行为与满某死亡结果之间也仅仅存在事实的联结,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家属未能举证证明二人发生过关系,更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再次,香某对于满某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故家属将责任归责于香某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满某在其家中感到身体不适时,香某已经第一时间赶回家中取手机,并且及时给满某同住在本村的亲属打电话告知,随即又赶回了满某家中,此时满某的亲属也陆续赶到。

虽然香某没有相应的法定救助义务,但是,其已经尽力伸出援手及时告知家属及时返回现场施救,故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这样判:

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即家属应当要对其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中,家属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满某死亡的事实以及满某死亡时香某在现场的事实,无法证明香某有侵权行为。

故家属应当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驳回家属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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