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前去参加婚宴,期间喝了五杯白酒后醉酒倒地,随后被表哥送回了家,当晚,男子便吐了一地后失去了意识,等到第二天,待急救人员赶来后男子已经不幸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新郎和当晚一起喝酒的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38万元。
男子辛某和任某是同学,因为任某结婚,于是就邀请了辛某来参加自己的婚礼,上桌后,辛某便邀请其他人一起喝酒,奈何只有一人刘某陪了一点,其余人均没有喝。
就这样,辛某和刘某一共喝了三瓶白酒,随后辛某便醉酒倒地,随后,辛某的表哥将其送回了家,当晚,男子吐了一地,家人见状,以为是醉酒,于是便让其睡了一觉。
可是,第二天辛某父亲竟然发现,儿子已经没有了意识,于是赶紧拨打了120,等急救人员赶到后,辛某已经失去了呼吸。
辛某得家属认为,辛某死亡和任某以及刘某脱不开关系,于是,辛某家属将任某、刘某等当晚一起吃饭的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38万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任某、刘某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实际上,任某是组织者,而刘某则是同饮人员,其余人只不过和辛某分在了同一桌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首先分析婚宴组织者任某的责任。任某举办婚宴,在一定程度上对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源于社会活动安全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特定场所或活动中的参与者免受不合理的危险。
然而,任某是否尽到了这一义务呢?从先后情况看,当辛某醉酒倒地后,是辛某表哥送辛某回家,而非任某安排的人送其回家,但如果任某明知辛某饮酒过量,可能存在生命危险,却未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如及时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等,那么任某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看刘某的责任。刘某作为陪酒者,与辛某共同饮酒,在饮酒过程中对辛某的身体状况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果刘某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导致辛某过度饮酒,那么刘某就可能因过错侵害了辛某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刘某明知辛某已不胜酒力,仍继续劝酒,那么他对辛某的死亡结果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于当晚一起吃饭但未参与饮酒的其他人,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们既没有劝酒行为,也不存在对辛某的危险状况视而不见的情形,那么他们可能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在正常社交活动中,不能要求其他人对饮酒者的过量饮酒行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当然,辛某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饮酒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自主选择饮酒并过量饮用,自身也应当对这一悲剧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辛某自己承担90%的责任,刘某未参与劝酒,无需承担责任,而新郎任某,作为婚宴主家,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据此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赔偿13.8万元。
其实,在酒局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尤其是要知道自己的酒量如何,毕竟,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安全义务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