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一男子想把用了10几年的9999手机号,过户给朋友,没想到,被告知这个号码是靓号,需签订靓号协议,预存2万元话费并满足每月800元的最低消费,才能过户。男子坚决自己没签过靓号协议,要求电信出示一下。电信:签过协议但无法核查。
2013年7月,郭先生办了个尾号“9999”的手机号。
他觉得这个手机号,有助于自己开展事业,是自己身份的象征,打印在名片上让他倍有面子。
这个号码他一用就是11年,这些年他事业有成,身价倍增,又办理了更好的号,这个号就闲置不用了。
朋友觉得这个号给郭先生带来了好运,陪着他从无到有一路打拼过来,觉得这个号很吉祥,就跟郭先生索要。
郭先生很大方,直接答应了,并和朋友一起在APP上过户,但客服说的话,却让他被泼了一盆冷水。
客服告诉他们,这个号是靓号,得签订靓号协议,想过户可以,但必须预存2万元话费,同时满足每月800元的最低消费。
郭先生直接懵圈,他当初买这个号时,没人告诉他这个号是靓号,他也没签什么协议。
他2013年办理时,用的是200一个月的套餐,后来觉得不划算,2017年又改成了60元包月,也没签什么靓号协议。
但对方说,肯定是他记错了,他不但签订了靓号协议,而且协议是在2019年7月1日生效的。
好吧,郭先生不想跟对方犟,一个说没签,一个说签了,那就出示协议让他心服口服吧。
但对方又说,因为时间久远、系统更新,已无法核实到靓号协议内容,但是,他可以去营业厅取消靓号协议,即使取消了,他把号过户给朋友,朋友照样预存2万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800元。
郭先生听了很恼火,他确定自己没签过什么靓号协议,而对方又拿不出协议,到底有没有协议,显而易见,所以,他不认。
但对方说,尾号“9999”号码属四级靓号,不过户罢了,因为郭先生是老用户,没有预存话费最低消费的限制,但过户后,号码易主,会按照四级靓号规定,产生新的预存话费与保底消费。
郭先生直接进行投诉,但得到的回复是,时间太久了,没办法核实当时的办理情况。只能反馈至技术部门查询核实,结果会在48小时内反馈。
可最后的结果还是:因时间久远、系统更新,无法核实到协议内容。
《电信条例》第27条规定:电信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并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手机号码作为电信资源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后,通过与个人用户签订入网协议,将号码提供给用户使用。
尽管郭先生对“靓号协议”的存在表示否认,但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配原则,以及运营商与用户间的合同关系,是处理他们之间纠纷的基础。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郭先生确实签订了所谓的“靓号协议”,但电信方面表示因时间久远、系统更新,无法核实协议内容。
如果协议确实存在但无法核实,即谁主张谁举证,电信方面需承担无法提供协议原件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果“靓号协议”真实有效,郭先生作为合同一方,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包括可能如果过户号码给朋友,得满足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要求。
但如果郭先生从没签署过该协议,他不受其约束。
电信方面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则不应强制郭先生遵守其声称的“靓号协议”条款。
此外,电信方面在处理此事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无故增加用户的负担或限制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