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担责吗?”云南文山,一高校学生跳楼身亡,知情人士透露,或与考试作弊被抓有

龙哥看法 2025-01-08 21:09:10

“学校要担责吗?”云南文山,一高校学生跳楼身亡,知情人士透露,或与考试作弊被抓有关,涉事高校回应,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正在处理。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自己作弊也被抓过!没必要跳楼,如果不想学习,混个毕业证就行!

有网友表示,处理啥,作弊不该管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总不能让老师背锅!

还有网友表示,既然是高校,学生的年龄应该不小了,心理素质却这么差,学校不能只看重成绩,还要多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不仅负有教育义务,还负有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关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教书育人是老师的职责所在,如果涉事学生确实存在作弊行为,老师加以制止,甚至予以惩戒,也无可厚非。

反之,如果涉事学生不存在作弊行为,被老师误会,进而想不开跳楼,学校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参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4条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即便老师发现学生作弊,在实施惩戒过程中,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比如不能采用辱骂、体罚等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方式。

同时老师在实施惩戒时,还要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发现学生存在轻生念头或者行为,及时进行劝解、劝阻。否则,学校也可能因此担责。

当然,《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既然涉事学生是高校学生,年龄应该不小了,应该意识到跳楼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仍然为之,显然存在明显过错,即便经调查学校也存在过错,学校最终承担的责任也不会太高。

最后,我们每个人的一生,都会经历无数次的考试,考砸了并不可怕,下次努力就行!但是生命只有一次!没了就真的没了!一定要格外珍惜!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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