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员工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竟然直接用自己印刷的消费券代替了工资向自己发放,虽然能发少部分现金,但是自己不想要这些消费券,如果不签字的话,不仅消费券没有,少部分现金也不发放,员工顿时陷入了两难。
据员工们透露,此次工资发放,消费券占据了主导,仅有少量现金。而且公司要求员工必须签字确认,否则将一分钱都拿不到,无论是现金还是消费券。倘若有人胆敢提出异议,甚至被威胁直接开除。
其实,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作为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而消费券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制和特定消费场景,不能等同于法定货币,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显然未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这属于违约行为。
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层面,公司强迫员工签字确认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员工对于工资发放的形式和构成享有知情权,公司应如实告知,而不是采取胁迫手段让员工签字。并且,员工有权自主选择接受工资的形式,公司单方面以消费券代替工资,限制了员工的选择权,这一行为在劳动合同法中是不被允许的。
从行政法律角度分析,公司的做法也触碰了法律红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本质上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补足工资差额。若公司逾期不支付,还需按照规定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肩负着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职责,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外,若公司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公司以消费券代替工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回到这家公司以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看似是一种节省成本或促进消费的手段,实则严重违反了民事、行政乃至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对类似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