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上8点半,一男子正在遛弯,突然天降大雨,雨水积满了道路。 男子为了避免摔

晓瑞聊社 2025-01-07 14:30:11

某日晚上8点半,一男子正在遛弯,突然天降大雨,雨水积满了道路。

男子为了避免摔倒,沿着路边,淌着水,一步一步的往家走。突然,一个趔趄,男子脚下踩空,掉进路边的雨水井里。

这个雨水井原本是盖着井盖的,不知是谁先开了,由于雨水大,天又黑,男子根本来不及避开。

这一次横祸来的突然,好在男子受伤不大,经诊断构成腕骨骨折,住了6天院,花了6000多元。

事后男子了解到,掀井盖的不是别人,而是井盖的管理人---某管理处。

这不免令人费解,作为管理人不应该管着井盖不被掀开吗,怎么还自己主动掀开呢?

在法庭上,某管理处解释了因由,原来,为了防止雨水过大,避免城市内涝,每次下大雨时,都会将雨水井盖掀开。

为了防止安全隐患,某管理处还称,掀井盖的时候,都会设立警示标志,得有半米高。

“雨水井都是在大路边上,如果是正常人走,不会走到边上,也不会掉进去。”对于男子不慎掉进井里,某管理处也是很费解。

由于男子受伤后索赔了医疗费6000多元,护理费7000多元、误工费19000多元等等合计近50000元,某管理处觉着太高,无法协商,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在人行道路上行走时,因雨水井井盖掀开,左脚踩空后跌入雨水井受伤,某管理处作为雨水井管理人,对该雨水井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

某管理处在雨水井井盖移开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将井盖归位,致使男子不慎跌入受伤,应当对男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某管理处抗辩已设置警示标示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男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况,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适当减轻某管理处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某管理处承担80%赔偿责任,而男子自负2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管理处赔偿男子各项损失20000多元。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掀开雨水井排水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排水,但无疑给行人的安全甚至生命增加了风险,万万不可取。

这也说明,一场大雨可以检验一座城市的城市建设、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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