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朱某因家庭困境,走上了敲诈勒索的歪路。他伙同欠债累累的冯某,策划了一场针对全国企业高管的裸照敲诈案。朱某负责搜集信息,冯某则负责PS照片。两人精心准备了数百封敲诈信,寄往各地。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信件寄出不久,便等来了警方的手铐。
(案例来源:光明网)
朱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家里缺钱,自己又失去了工作,这一切让朱某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正当他一筹莫展之际,一个通过PS企业高管的裸照进行敲诈的念头在他脑海中闪过。
朱某心中暗自盘算着。他知道这是一条不归路,但眼前的困境让他别无选择。于是,朱某开始寻找合作伙伴。
他想起了之前结识的冯某,当朱某向冯某提出这个计划时,冯某的眼睛立刻亮了起来,两人一拍即合。
朱某和冯某开始紧锣密鼓地策划这场敲诈案,朱某负责搜索各大企业高管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高管的职务和姓名。
他将这些信息整理存放在一个文档里,还把高管的照片保存下来,对应改成相应的姓名。为了掩人耳目,朱某特意买了一个U盘,将所有信息都存了进去。
然后,他将U盘交给了冯某,由冯某接手下一步的工作,将被害人的头像P到裸照上。冯某虽然技术不精,但在朱某的指导下,还是勉强完成了任务。
接着,朱某用家里的二手打印机将经过处理的裸照打印出来。冯某还提供了1000元作为“启动资金”,朱某用这笔钱买了300个信封,用来装裸照和威胁信。
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打车前往南宁市。在南宁的街头巷尾,朱某和冯某寻找着邮筒。他们小心翼翼地将信封投进邮筒。
他们幻想着这些信件能为他们带来巨额的财富,然而,他们等来的却不是大笔金额入账,而是民警的手铐。
在滨州邹平的一家工厂里,张先生收到了一封来自南宁市的挂号信。信中是一张裸照和一张打印的信件。
照片上,一男一女赤身裸体躺在床上,而男子的脸部竟然与张先生惊人地相似。信件中的内容让张先生陷入了恐慌,但他很快意识到这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于是他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他们通过信件上的线索,很快锁定了朱某和冯某的踪迹。
5月31日,邹平市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6月7日分别在广东东莞和湖南双峰将朱某和冯某抓获。
在抓捕现场,民警还扣押了一份长达16页的人员名单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这些高管信息,都成为了朱某和冯某的敲诈目标。
面对审讯,朱某和冯某供认不讳。他们表示,名单上的数字如28.8万、24.8万、23.8万等,是每封信中敲诈的具体金额。这些金额是他们随机填写的,只是为了增加敲诈的成功率。
朱某还坦言,他们选择南宁作为投递信件的地点,是因为觉得这里离湖南较远,被查到的可能性较低。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民警的侦查速度如此之快,让他们措手不及。
至于为何要选择企业高管作为敲诈目标,朱某表示,他们觉得企业高管有钱有势,更容易被吓倒。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泄愤,因为他们对贫富差距感到不满。
然而,他们的如意算盘最终还是落空了。直至案发,他们并未收到任何转账。相反,他们因为自己的贪婪和愚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朱某和冯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某和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敲诈多名企业高管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2,朱某和冯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虽然他们发出了敲诈信件,但并未收到任何转账。这是因为他们的敲诈行为被警方及时制止,被害人也及时报警。因此,他们的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在审讯过程中,朱某提出疑惑:我一分钱也没收到,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对此,检察官解释称,朱某和冯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勒索到任何钱财。
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只是可以比照敲诈勒索既遂犯减轻处罚。
3,冯某辩称自己起的作用很小,应该从轻处理。
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忙P了图,并没有参与其他环节。然而,检察官认为,冯某从始至终积极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所起的作用与朱某相当。
他提供了“启动资金”,参与了敲诈信件的准备和投递过程,与朱某构成了共同犯罪。因此,不宜区分主从犯,冯某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对朱某和冯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冯某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