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燕军非正常死亡案不能成为抨击或质疑“指居”制度正当性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安局及其办案人员对邢燕军采取“指居”措施以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合法。 从网上披露的邢燕军案件来看,公安局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下,对邢燕军采取“指居”措施。小编个人认为,邢燕军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依据不足,主要理由是不符合监视居住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的或者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而在邢燕军案中,2023年12月当地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意味着检察院认为邢燕军不符合逮捕条件,第一个前提可以排除。从“保证人”“保证金”要求看,应该也不符合第二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更何况适用条件更加严格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既然如此,剩下的问题应该交给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或者纪委监委,对于司法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注意,此处司法人员应当包括公安局办案人员及相关局领导,检察院对监视居住措施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官。 对于邢燕军家属来说,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并对相关违法办案人员提出控告、要求追责问责等合法诉求。 总之一句话,“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我要说,法律的归法律,能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就不应该抨击现行法律制度。
邢燕军非正常死亡案不能成为抨击或质疑“指居”制度正当性的理由!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安
建中随心生活
2025-01-06 0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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