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和妻子结婚后,父母出资给男子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男子名下,结果结婚几年后,夫妻闹矛盾打算离婚,男子又将房子过户到父母名下,妻子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最终法院会如何处理?
张女士和赵先生结婚一年后就匆匆离了婚,离婚后两人也冷静了下来,于是,当年年底两人又复了婚。
复婚之后,赵先生花了547万元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而且是单独所有,两人复婚3年后,又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这一次两人直接闹上了法院。
期间,赵先生就把房子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母亲李某,张女士得知后,于是将母子俩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某将房子重新过户到赵先生名下,理由是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赵先生购置房产的时间处于他与张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房产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且注明单独所有,但是,这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还要看这些房款是谁支付的。
经过调取赵先生银行账户发现,在买房之前,赵先生父母转进来570多万,而赵先生支付房款为547万余元,所以,显然这笔钱是父母的钱财。
接下来,既然是父母的钱财,父母给儿子买房,到底是赠与儿子一个人的还是赠与两个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该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显然,父母给儿子买房,而且只登记在儿子名下,那么,可以视为对儿子的单方赠与。
此后,儿子又将房子赠给了母亲,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房产的赠与完成权利转移,赵先生就不能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最后,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引发矛盾的焦点之一。夫妻双方应当秉持诚实、平等的原则,妥善处理共同财产,避免因一时的冲动或不当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让本应美好的婚姻陷入痛苦的泥沼。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