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一15岁女孩在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后,直接选择了不要。医生给女孩介绍了一对

雷雷说趣 2025-01-04 11:12:51

山西大同,一15岁女孩在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后,直接选择了不要。医生给女孩介绍了一对想要儿子的夫妻,双方约定以68000元的价格成交,但女孩只收到了41000元。期间,该医生伪造了相关证件,使得女孩的身份与买家夫妻的身份进行了互换。警方发现这起案件后,以医生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交给了检察院处理。检察院:不予起诉。 (来源:津云) 这事要从这15岁的女孩说起。据悉这女孩之前有一个男友,二人同居了很久,后来女孩怀孕了,但是她的男友却因为故意杀人被警方抓获。 在此期间,女孩因错过了人流的最佳时机,无奈只得选择生下孩子。女孩的母亲得知后,当即表示这个孩子不能要,不然以后会很麻烦。 随后母女二人找到了女孩的男友家,可对方连门都不开,并表示不想要这个孩子。 无奈之下,女孩只得到医院找了妇产科的医生王某,表示自己不想要这个孩子,希望在孩子生下来后,王某能帮忙处理。 王某见女孩如此年幼,如果让她带着孩子,对女孩对孩子来说都不好,所以她同意帮这个忙,并为女孩介绍了一个中间人,由中间人为女孩找到了一对想要儿子的夫妻。 最终,那对夫妻支付了中间人68000元,而中间人给了女孩41000元。 为了让那对夫妻名正言顺的抱走男婴,王某便为其伪造了相关信息,与女孩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调换。 后警方在调查女孩男友的杀人案件中,发现了这个介绍、贩卖婴儿的情况,于是以王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 可是检察院审理后,作出了不予起诉裁定。 1、王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首先,只要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拐卖儿童的,不论人数是多少,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是介绍人,她参与了这起买卖儿童的案件,但是这起案件有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就是女孩家以及女孩男友家都不要这个孩子。 第二,那对夫妇的确想要个儿子来养。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孩子应该进入福利院等待收养,只不过王某参与后省去了这一步。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的身份属于帮助人或协助人,如果那对夫妇被追究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那王某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王某自称没有拿分红,也就是说,她的目的不是获利。 对于这个说法其实很有讲究,如果王某是为了钱而介绍买卖婴儿的,就属于非法获利。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但现在王某没有承认拿到分红,也就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自然也无法认定其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也是为何警方没有认定王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原因之一。 2、王某的行为既然构成犯罪,为何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也就是说,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即可按照犯罪处理。 王某伪造了那对夫妇的身份信息,替换了女孩的身份信息,使得孩子直接成了那对夫妇的孩子。至于具体如何操作,就不太清楚了。 因此,王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 但是王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没有拐卖儿童的前科,而且是女孩求王某帮她处理孩子的,所以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又是初犯的,可以减少一定的基准刑。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由此可见,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最后,有人认为,双方一个不愿养,一个愿意养,双方达成了协议,那只要去办个送养收养证明不就好了吗?用得着这么麻烦吗? 其实,对于送养和收养,都是必须要符合一定条件的,有的人想收养,但不符合条件是办不下相关手续的,这也导致了黑色产业链的产生。 因此,法律上对于这类情况要严格把关,有罪的要及时定罪论处,无罪的也要警告按照正规途径进行收养送养。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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