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为不满另一女子贴自己太近,出言暗讽对方是个“怪人”。另一女子立即回

雷雷说趣 2025-01-03 21:12:36

上海,一女子因为不满另一女子贴自己太近,出言暗讽对方是个“怪人”。另一女子立即回怼,称女子是嫁不出去的丑女,随后二人从口头争执上升到了肢体冲突。警方介入后,认为两名女子是互殴,对二人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二人一听要拘留,竟立即表示互相原谅,希望不要拘留,但警方并未撤回拘留决定。两名女子一起复议,又一起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判了! (来源:光明网) 2023年6月的一个傍晚,上海地铁15号线的车厢内人潮涌动,晚高峰的拥挤以及车厢内的闷热,让每个人都感到难受至极。 年轻的女孩小章和同事小陈也在这节车厢内,她们二人不是挤进来的,而是被其他乘客推着挤进来的,这让二人十分的不爽。 这时,小章突然转了个身,碰到了一旁的女子林某,但她并未道歉,反而指责林某贴自己太近了,让自己很不舒服。 在指责完林某后,小章又转头对小陈说:“现在地铁上什么怪人都有,你也别玩手机了,当心着点。”说完还瞟了一眼林某。 小章的话在林某听来格外刺耳,她猛地转过身,眼神中带着不满和嘲讽:“你们这种嫁不出去的丑女,管得还真宽!” 小章一听林某咒自己,顿时火冒三丈,立即对林某进行反击,二人就在拥挤的车厢内骂了起来。一旁的小陈多次劝阻,可二人却越吵越凶,还问候了各自的家人。 随后,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二人很快就扭打在了一起,互相撕扯着单薄的衣服,春光乍现。小陈见阻止不了,于是在到站时叫来了工作人员帮忙。 事后,林某选择了报警处理。可警方经过调查,认定小章与林某均有过错,无法认定谁先动的手,且双方各执一词,故认定二人为互殴。 另外,经医院验伤,小章被诊断为四肢软组织挫伤,而林某则是头部外伤、腹部外伤、软组织挫伤,但均未达到轻伤的程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警方对二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一听要拘留,小章和林某的态度立马变了,他们立即表示互相谅解,希望警方收回处罚决定。 可是警方并未理会,并表示如果二人有异议,可以复议或者诉讼,但作出的决定无法更改。 小章与林某不服,二人好像一下子冰释前嫌了,而且站在了统一战线。她们一起复议,在复议未果后,又一起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小章与林某均表示: 1、办案民警存在过度执法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调解的阶段,只要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不处罚。 小章和林某认为,二人在派出所接受调解时,已经达成了和解,但警方还是对自己二人进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过度执法。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小章和林某认为,自己二人虽然在车厢内争吵打斗,但并未波及到任何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而且自己二人的伤情连轻微伤都不算,且已经互相谅解、又是初犯,按照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因此,警方不顾自己二人已经和解,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小章和林某之间的冲突由口头争执升级到肢体冲突,且二人对对方的身体均造成了损害,这一事实已经确定,且小章与林某均认可。 既然如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小章与林某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其次,虽然小章与林某均主张二人已相互谅解,警方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但是二人的行为不仅对各自造成了伤害,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地铁车厢内的公共秩序,影响了其她乘客的出行安全。 因此,对于小章与林某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双方和解就轻易改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章和林某的诉请。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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