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将房子租给了房产中介,因为出租的是毛坯房,所以双方就约定,等租期结束后,中介可以将屋内可移动的物品全部带走,而其他固定物品则属于男子,租期结束后,男子前去验房,结果却发现,房子又成了毛坯。
据悉,任先生有一套闲置的毛坯房,中介李先生和任先生认识后,就打算租下这套房子,房子由李先生来装修,等到租期结束后,李先生可以将屋内可移动的物品全部带走,而其他固定物品则属于任先生。
租了几年之后,李先生决定不再续租,于是就退了房,任先生则去验房,结果却发现,所有的木地板,房门都被拆除了,中央空调也被拆走,天花板漏出一个大洞。
气愤至极,任先生质问李先生,可是李先生却表示,地板、卧室门都是可移动的物品,所以拆了没问题,而瓷砖,涂料才是不可移动的,所以拆走是合理的。
任先生认为,地板、卧室门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拆除这些造成了他的正常使用,以及后续出租,任先生则报了警并要求李先生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李先生和任先生约定租期结束后可带走可移动的物品,这里关键就在于如何界定“可移动”。
从一般的交易习惯和房屋使用常识来看,木地板安装后通常与地面紧密结合,拆除会对房屋地面造成损害;卧室门安装在门框上,与房屋的整体结构形成一体,拆除不仅影响美观,更破坏了房屋的完整性,它们不应简单地被认定为可随意移动的物品。
李先生擅自拆除这些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关于对房屋固定设施处理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拆除行为给任先生造成了房屋价值贬损以及后续出租障碍等损失,他应当对任先生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恢复房屋原状所需的费用,还应包括因房屋无法及时出租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等合理费用。
此外,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李先生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任先生房屋所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先生未经任先生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破坏了任先生对房屋的完整所有权,侵害了任先生的合法权益。任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其实,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对于关键条款的界定一定要清晰明确,避免因理解分歧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