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黑了!”福建厦门,一名男子在景区就餐时点了一只280元/斤的帝王蟹,担心饭店会掉包,于是偷偷剪掉帝王蟹身上的刺做标记,并拍照留证,结果帝王蟹做好后端上桌时,男子却发现当初做的标记已经没了,可虽如此,通过事先拍的照片进行对比,男子还是发现端上来的帝王蟹与其当时挑的帝王蟹仍然存在多处不同。
挑的帝王蟹右半部分的刺,基本都是钝角,送上来的蟹同样的部位是完整的尖尖角。挑的帝王蟹头部有个刺是断的,送上来的蟹刺还在,男子怀疑被调包。 随后,男子又换了两家海鲜加工店购买帝王蟹,其中一家,放上秤是5.38斤,男子拿出自己的电子秤一秤,结果只有3.92斤。 另一家,同样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老板称重说4斤7两,男子用自带的秤称出来是3.32斤,男子直呼“这样就没意思了吧!”谁料,老板直言,原来讲好的288元一斤没办法给了,要涨价到330元一斤。
男子随后将自己的经历曝光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水产缺斤短两、偷梁换柱的并不是个例,以后买海鲜得自己带秤!”“一家有问题也就罢了,整个市场都如此黑,真是太过分了!”“哪个景区必须拉黑、曝光!” 目前,当地市监局已经关注此事,并回应称:“那个地方一直在整治,无论如何都不能坑消费者!”
海鲜利润本就不低,商家还耍手段,偷梁换柱、缺斤短两,坑骗消费者,着实是太过分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商家偷梁换柱、缺斤短两,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已然构成欺诈。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男子遇到这种情况,依法可以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再次,商家耍聪明欺诈消费者,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除了需要向受害的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外,依法还面临法律的严惩!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1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否则,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景区宰客事件并不少见,而这类事件对整个旅游行业其实也是一种无形的伤害!而景区一旦被贴上宰客的标签,可能要经过好多年努力才能弥补。 涉事景区一直在整治,为何还出现这么多的害群之马?值得反思!是不是惩罚力度不够?
昨天去石屏吃鱼,便看到工作人员将已宰好的鱼块拿走了两块好的放另外一个房间去了! 至于是那家鱼庄不说了,免惹麻烦。 去吃鱼时,称好后就必须盯着,免得被拿走鱼块!
zhou
骗子不被惩罚,就是鼓励行骗,大家有机会都会如此,谈什么诚信经营,
我吃柠檬
诚信被谁吃了,关键成了默认规则就无语,任到重远
用户10xx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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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哥
所以旅游城市的人,每天想的事情就是怎么坑游客的钱!
xmnono
举报,罚死他!这些都是外地商家跑到厦门来扰乱市场。现在老城区本地人很少,经营的更少,都不是讲闽南话的
乐言
可以索赔了。
过眼云烟
景区这样干,很正常
装饰无锡
海鲜八两算一斤,行业潜规则
小康 回复 01-06 02:43
我家卖海产的,一斤就是一斤,9两就是9两,不是每个卖海产的都这样的
麦田 回复 12-31 16:07
连云港确实正常
用户10xxx60
为什么法律对某些没一点用,就是因为处罚太轻了,违法无数次,赚黑心钱百万千万,罚个几百几千,对违法者有用吗?
用户15xxx88
哪个地方
猪都笑了
鼓浪屿不是还发生了更刺激的事
用户10xxx50
厦门的投诉也没用,人家市场部门说了明码标价,我就被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