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寒心!湖南,一男子因和老母亲吵架赌气,遂写协议与母亲断绝关系,多年来对母亲不

沛山评生 2024-12-23 13:16:20

让人寒心!湖南,一男子因和老母亲吵架赌气,遂写协议与母亲断绝关系,多年来对母亲不闻不问。岂料,待母亲去世后,男子竟第一时间找到大哥讨要分配母亲生前留下的120000元遗产,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湖南高院)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母亲将儿子含辛茹苦地养大,到了晚年本应颐享天年,需要照顾的时候,儿子却和母亲反目,从此再无音讯。 怎料,老人离世后,儿子突然出现,他不是为了悼念老人,而是觊觎上了老人身后的财产…… 刘老太此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老大叫李一,老二叫李二。 18 年之前,刘老太在两个儿子家轮流生活,日子过得平淡而安稳。 然而,2018 年 2 月的一天,风云突变。起因是李二因琐事与刘老太起了争执,双方互不相让,吵的很凶。 李二的妻子见状,在李二的授意下,她的妻子急忙为其代写下一份家庭协议,念道:“按照刘老太的意思,李二退还两万元,从此刘奶奶的生老病死与李二家再无瓜葛,特此为证。” 李二沉默片刻后签了字,李一也无奈地在协议上签了名。 当天,李一就把母亲接回了自己家。 此后,刘老太生病治疗的费用全由李一承担,照顾母亲的重任也落在了他一个人肩上。李二则很少露面。 时光飞逝,到了 2024 年 2 月,刘老太因病长逝,李一独自操办了母亲的丧事。 刘老太生前留有120000元的遗产,其既没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道理来讲,完成对母亲生养死葬后,李一自然能够理所当然地继承这笔钱款。 可谁也没想到,就在刘老太去世后不久,李二突然找到李一,理直气壮地说:“老大,咱妈留下的遗产得平分,12 万呢,不能你一个人拿了。” 李一气不打一处来:“这些年都是我在照顾妈,你早干嘛去了?现在来分遗产,没门!” 虽然在李一那里碰了壁,但李二当然不会就此轻易放弃,遂一纸诉状将哥哥给告上了法院。 对此,有网友表示:“李二也太不厚道了,自己协议不给母亲养老送终的,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到头来却跑来争遗产,让人实在无语。” 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本案的争议关键主要两个,其一,李二是否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断绝母子关系,从而达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目的;其二,李二是否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 首先,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这种关系不能通过协议来断绝。 赡养父母的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同样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强制性责任,也不会因为任何私下协议而消除。 所以说,李二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对刘老太不管不问,系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没有任何正义可言! 再者而言,李二能否要求分配这120000元的遗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 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如果刘老太立有遗嘱,并且遗嘱中明确将李二排除在继承人范围之外,那么按照遗嘱继承的规则,李二不能继承遗产。 但事实上,刘老太并没有立遗嘱,那么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按着道理来讲,李一、李二均系刘老太身后的合法继承人。 但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的是,赡养是法定义务,即使父母没有遗产留给子女,子女也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则不同,赡养情况会对继承份额产生影响。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显然,在本案中,李二在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怠于赡养母亲,且在母亲去世后,又怠于给母亲送终。 李二的行为与传统美德不符,亦与法律相悖,因此符合不分财产的情形。 最终,院方遂驳回了李二的诉讼请求。李二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俗话说,“生育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无论父母子女之间有何种矛盾,都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 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并含辛茹苦地将子女养育成人,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力与爱。 可即便双方之间会因观念差异、处事方式等出现摩擦、矛盾,但这相较于生养育的深厚恩情来说,不应被过度放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推荐】民法典实用一本通图解漫画生活常见普法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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