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是在胡闹!”贵州贵定,一农村妇女来到山上竟放火烧山,当事后警方对其盘问时,

沛山评生 2024-12-11 11:01:58

“简直是在胡闹!”贵州贵定,一农村妇女来到山上竟放火烧山,当事后警方对其盘问时,妇女说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原因,“山上扑火后会留下大量的塑料水瓶,俺捡到后拿去卖可以卖钱。” 据了解,近日,在贵州贵定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 当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会同有关部门及当地干部群众开展扑救。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再加上处置及时,这起山火于当日被奋力扑灭。 而后,民警在现场调查摸排时,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农村女子罗某。 警方随即对其进行了盘问,罗某当即供述了当天下午放火烧山的事实。 据罗某表示,自己点山放火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山火被扑灭后,大量塑料瓶显现出来,自己就可以捡塑料瓶卖钱。 也正是在这种想法下,罗某才多次用打火机将山林中的杂草点燃,进而引发山火。 目前,罗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有人说,罗某的行为真是可悲又可叹,她知道捡瓶子可以卖钱获利,却不知放火烧山不仅给生态造成破坏,还会涉嫌违法犯罪,此举无异于杀鸡取卵。 也有人认为,“仓禀实而知礼节,古话不欺。想让一群人素质提高,遵纪守法首先要让他们富足。”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罗某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相关规定。 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的规定,其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第五十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还可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罗某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3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本案中,罗某放火烧山的行为,对森林资源以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相关主体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受损林木的价值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最后,罗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某故意多次用打火机点燃山林杂草引发山火,虽未明确造成严重后果,但此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予以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罗某的犯罪动机令人唏嘘。她仅仅是出于一种不切实际且短视的想法,认为放火山上扑火后会留下大量的塑料水瓶,捡到后拿去卖可以获利。 这种动机反映出罗某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价值观的扭曲。 本案也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为了一时的小利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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