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姐姐倾尽全力帮扶弟弟,不但借40万给弟弟做手术。还3次拿房产证做抵押,帮弟弟做生意周转。不料,几年后,弟弟病情好转,竟瞒着姐姐,把卧床6年的老父亲抬到房产大厅,将父母名下3套房屋全部过户给自己,姐姐大怒,要求对老父亲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却遭到弟弟强硬拒绝,他表示,房子不可能再回到老父亲名下。
(素材来源:第三调解室)
这天,岳娜接到母亲电话:“你爸的3套房子,全过户给你弟了!”
岳娜心中咯噔一声,愤怒和悲伤,瞬间弥漫了她的全身。
她不明白,同样都是父母的孩子,凭什么1套房子都不给自己?
更何况,其中的1套小一居房子,父亲曾经许诺过要给自己,如今父母却出尔反尔,把三套房子都给弟弟。完全不顾及自己的感受。
她知道母亲向来偏心,但眼看过户已成定局,她也不能再对此争论不休。
只是,她那唯一的亲弟弟,过户房子时居然瞒着自己,让她心里难过又悲伤。
岳娜与弟弟年龄相差不多,从小她就什么都让着这个弟弟。
后来,姐弟俩都结婚了,岳娜还是如往常一样关照这个弟弟。
前几年,弟弟患重病需要换肾,临手术前发现钱差40万,她与丈夫王文斌立即找朋友周转把钱补上。
后来弟弟换肾期间老贷款到期跟姐夫张口帮忙,两人没考虑过多,直接拿出房本给他再次贷款。
岳娜觉得,弟弟身体不好,对其及其家人百般照顾,甚至弟弟家孩子高考补课费他们也有分担。
父母这几年年岁见长,岳娜对他们的照料更上心了。
尤其近几年老父亲吃喝拉撒都在床上,他们的保姆费,也是岳娜两口子承担,没用二老退休金,只是想尽一份孝心,让老两口晚年更舒适点。
他们自己也有房子,只因为老爷子想要小外孙离得近,便住在父亲名下那套小一居里,把自己房子出租的租金给老两口。
父亲也多次当着孩子们面说过,在2021年写的遗嘱上也表示有套小一居是给岳娜留的。
她也在心里想过,这么多年,大家都觉得她干什么都是应该的。
但自己对父母问心无愧,孩子们也是姥姥姥爷叫的亲热,自家对弟弟也关照有加,不论怎么说,房子也能有自己一份吧。
然而,她万万没想到,一天之内,房子全成弟弟的了,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岳娜就不明白了,卧床6年的老爷子,认知也越来越差,怎么就能大早上到房产大厅,背着自己,按了手印把3套房子全过户弟弟呢。
于是,岳娜去问弟弟,他却回复:“房子是老俩非要给的,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房子事我也没办法。”
双方发生争执。
姐姐要求对老父亲进行行为能力鉴定,想确定他进行过户的时候神志是否清醒,弟弟表示拒绝,让姐姐不要在父母面前哭闹房子事情。
从这以后,弟弟就放着家里3套房子不住,把母亲安置在在外租住的房子中,并且不告诉姐姐具体住址,不让她见母亲。
岳娜很是担心母亲近况,因为房子过户后续矛盾,老母亲精神压力大,出现严重幻听,身体状况不好。
如今她见不到母亲,心中很是焦急,她现在的诉求是宁愿不要这个房子,只要能见到母亲。
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解读?
1、虽然老人之前曾经留遗嘱把一套小房子给女儿,但如果是他在清醒情况下把3套房子过户给儿子,是他的自由。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3套房子是在两位老人名下,老人如果在意识清醒时,把房子给儿子,那是他们的自由。
2、如果老人在清醒情况下把三套房都给儿子,他的做法违背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老人明知女儿为弟弟,为他们老两口出钱出力,这才留下遗嘱,把其中一套小房子给女儿。
可他却事后又把三套房子全部给儿子。如果他是在清醒情况下做出这个决定,对女儿不公平。
3、为何岳娜坚持要给父亲做行为能力鉴定?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父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过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老父亲母亲去世,作为女儿她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而弟弟坚决不同意给父母作行为鉴定,他认为父母神志很清醒,如果做鉴定,对他们鉴定是一种侮辱。
4、弟弟不告诉岳娜母亲住址,侵犯到姐姐的权利。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对老人的赡养,有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赡养,子女要定期探望父母。
岳娜要求看望母亲,弟弟却连住址都不告诉她,侵犯到姐姐的合法权。
但过户已成事实,赡养父母远比房产争议更重要,如果要打官司,将会彻底破坏老人晚年宁静生活。
双方应各退一步,优先保障父母养老。
弟弟不要把3套房屋全自己拿着,考虑姐姐一家曾经对自己的帮助,把其中一小居室给姐姐。
而姐姐这方,要得到这套房屋,理应承担相应费用。
子欲养而亲不在,赡养父母,是每个人首先要考虑的 其余都没这个来的重要。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