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深夜跑进超市,问老板借手机打电话,一男子紧跟女子进入店内,把女子

天狼看法 2024-11-14 22:19:47

云南昆明,一女子深夜跑进超市,问老板借手机打电话,一男子紧跟女子进入店内,把女子拖拽到外面,按在地上殴打。店员劝阻无果后,报了警,可女子却一直强调:自己身上的伤都是自己摔的,跟男友没有关系。

(来源:椒点视频 )

凌晨三四点,城市的喧嚣渐渐退去,大多数人已经回到家中,进入了梦乡。

朴玲和同事正在守店,他们在24小时营业的便利店上班,还得理货、盘点物品等。

便利店的外面传来一男一女的争吵声,他们在外面闹了许久,朴玲和同事以为这就是小情侣之间的争吵,也就没有在意,继续忙活着自己手上的活计。

可突然,外面的争吵声停了,正当朴玲以为对方走了的时候,一名满脸是血的女子走了进来。

女子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借个手机,打个电话,同时恳求他们不要报警,说自己没有关系的。

朴玲心里虽然犯嘀咕,但还是把自己的手机递给了女子。

可女子刚拿到手机,一个黑衣男子就冲了进来,一把抓住女子就往外拖。女子想抓住墙壁反抗,但力气没男子大,还是被生拉硬拽了出去。

朴玲和同事看得心惊胆战,赶紧跟了出去。他们看到男子对女子动手,立刻上前护住了女子,朴玲还让同事赶紧报警。

可让人奇怪的是,女子听到“报警”二个字,突然紧张起来,一直说着不要报警,没关系的。

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可女子却说这是自己摔的,跟男友没有关系,两人也不用去派出所。

民警告诉女子,他们会调查清楚的,如果真不是男子打的,他们也不会对男子怎么样。

随后,民警调看了便利店的监控录像,这一看,可把他们吓了一大跳。

监控画面里,男子和女子发生争执后,女子蹲在地上,男子狠狠地踢在女子的背上,女子抱着头,根本没法反击,男子还把她压在地上殴打,打得特别狠。

很明显,这事并不像女子所说的,就是自己摔的这么简单。

警方介入此事,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朴玲把此事发在了网上,瞬间引发热议,但是她表示:自己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曝光或许什么,就是为了让更多的女孩知道,找爱人一定要找情绪稳定的,保护好自己,千万不要恋爱脑。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

1、即使男子和女子是情侣关系,但是男子殴打女子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无论两人发生了怎样的争执,男子都不应该殴打女子,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则会被治安处罚。

如果殴打他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子可以去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级别,男子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2、女子可以要求男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男子殴打女子,如果导致女子受伤的,女子可以要求男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

3、如果女子伤势并不严重,双方自愿和解的,女方可以选择不追究男子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即使被打了,可女子一直都在跟朴玲和同事说,恳请他们不要报警,想必她觉得这是情侣之间的争执,她不想把事情闹大。

如果女子只构成了轻微伤,打人者积极认错、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一般情况下会不予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即使取得对方谅解,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女孩要好好保护自己,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还没有结婚,男子就对女友拳打脚踢,结了婚后的日子更是不敢想象,女孩应该重新考虑一下两人之间的这段感情,及时止损,果断远离家暴男。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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