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欠薪不给的下场!”云南,一男子在果园打了4个月的工,总工资8000余元,但老板除了给他几百块钱的生活费,剩下的工资就是一直拖着不发,待男子找老板讨要时,却遭到对方的一顿数落,男子忍无可忍,一口气将果园里的400多棵果树全部放倒,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红河发布) 李兰春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村人,几个月前,他经人介绍来到老板王有志的果园中干起了杂工。 本以为干了活能够每月可以及时拿到工资给老婆孩子寄过去,但一连几个月,王有志就只向李兰春发了几百块钱的生活费,连他自己生活都够呛,更别提还往回寄。 眼看节日将至,李兰春却愁容满面。他望着满树饱满的苹果,心中五味杂陈。辛苦劳作数月,王有志拖欠的 8000 多元工资却毫无动静。 李兰春曾多次联系王有志。首次通话,李兰春言辞恳切,希望他能发工资解燃眉之急。然而,王某志却借口手头紧,需等苹果售卖后支付,随后便挂断电话。 李兰春兜里就仅剩下几十块钱,眼看吃饭都成了问题,便无奈向妻子求助。 妻子得知情况后怒不可遏,斥责李兰春打工无果还索要钱财,甚至让他“饿死在外面”。 李兰春只好心灰意冷,在果园小棚中借酒消愁。回想起数月来,烈日下打药脱皮,施肥浇水遭蚊虫叮咬,如今却落得如此境地,想想也真是可笑。 酒劲上头后,李兰春借着酒劲再次打电话向王有志索要工资,王有志直接不耐烦地怒怼道,让其不干就滚。 这句刺耳的话语彻底激怒了李兰春,他拿起电锯直接冲向果园。 在电锯轰鸣声中,427 棵苹果树被拦腰锯断。 邻园老板见状,迅速通知王有志。王有志赶到果园,目睹惨状瘫坐痛哭。 后经评估,因李兰春的行为直接导致遭受损失达 70000多元。 事后,李兰春被警方抓获归案。 有人说,王有志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早点把钱给了他,又怎会酿出如此祸患? 也有人认为,李兰春也实在是太过于冲动了,这下好了,不仅钱没要到,还可能要被判刑,得不偿失! 那么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王有志拖欠工资欠妥,但李兰春采取此种报复手段过于极端。 对于果园中的果树而言,系王有志个人的财产,李兰春锯断427棵树的行为,无疑会侵犯王有志的财产权,系故意毁坏财物之行为。 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李兰春毁坏财物的价值来看,经评估后达到了7万多元,已经符合上述条款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故而,李兰春应当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因本案事出有因,王有志拖欠工资的行为存在过错,李兰春如能够对其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在量刑上能够加以从宽。 2、王有志享受了李兰春的劳动成果,却在李兰春生活陷入困境时拒绝支付应得报酬,这种不诚信、不负责的做法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50条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王有志拖欠工资的行为系非法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则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显然,王有志拖欠李兰春4个月工资达8000元的行为,已经符合了构罪标准,依法要予以刑罚。 3、李兰春又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劳动法》第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简单来说,李兰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他们督促王有志及时向其发放工资。 如果王有志拒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则可以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届时,王有志可不是拖欠工资这么简单了,其要为其拒不支付的行为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总之,李兰春采取极端方式将果树锯断并非明智之举。如果其当时可以采用合法方式维权,或许又是另一番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
“这就是欠薪不给的下场!”云南,一男子在果园打了4个月的工,总工资8000余元,
沛山评生
2024-10-13 1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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