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子晚上起夜,发现窗帘没拉,她走到窗前看见一黑影,想要破窗而入,她吓了一

史涣评案 2024-10-13 16:35:43

山东,一女子晚上起夜,发现窗帘没拉,她走到窗前看见一黑影,想要破窗而入,她吓了一跳,知道是小偷,壮着胆子抄起拖把大喝一声:你赶紧滚,否则我一棍子烀死你!她想把小偷吓跑。不料,小偷一看她独居,胆子更大了,跟女子撕扯,没想到,小偷一个没站稳,从5楼摔下身亡。小偷父母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40万,案子先后经历了2审,法院判决让女子直呼天理何在?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申丽娟半夜被一泡尿憋醒,月光从窗纱照进来。她没开灯,拿起手机一看,都半夜12点多了,她摸索着起了床,就直奔卫生间。 睡前她吃了两块冰镇西瓜,否则她是一个一觉能睡到大天亮,很少起夜的人。 她坐在马桶上方便完,突然又觉得口渴,然后洗了一下手,直奔客厅的饮水机。 她接水时发现,客厅的窗帘没拉,她咕咚咕咚一口气把水喝完,准备去拉窗帘。 突然,玻璃上出现一个人影,这大半夜的,即使申丽娟胆子大,都把她吓一激灵。 从身影上看,这是个男子,申丽娟第一反应,对方是个小偷,幸亏自己起夜发现了,否则他如果翻窗入室,就有可能财色兼收。 而且,让申丽娟后怕的是,她家住5楼,因为小区治安很好,晚上保安巡逻,从来没听说过谁家失窃,再加上她粗枝大叶,所以,即使她独居,平时都不反锁窗户。 申丽娟直接抄起立在阳台另一侧的拖把,大喝一声:你赶紧滚,我就不报警,否则我一棍子烀死你! 她边骂边晃动手里的拖把,没想到这个小偷却不害怕,还准备翻窗而入。 也不知道小偷已经踩好点,知道她独居,还是发现这个时候,只有申丽娟一个人跟他对抗,没有其他人出现,必定是自己一个人住无疑。 所以,他没打算落荒而逃,而是准备从窗户跳进来。 这可把申丽娟吓得不轻,如果让他进来,那后果不堪设想,她已经看到小偷的长相,虽然有些模糊,他怎么可能留活口。 所以,她使劲的挥动拖把,可小偷一只手抓着窗户,另一只手直接抢她手里的拖把,一用力,申丽娟差点没一个趔趄摔倒。 申丽娟彻底害怕了,自己明显处于劣势,再这样下去,小偷就破窗而入了,她顿时慌作一团,一边大喊大叫,想惊动左邻右舍,一边使出全身的劲,不停的挥动拖把。 只听“砰”的一声,申丽娟发现眼前的黑影不见了,楼下传来沉闷的一声巨响,她心里顿时咯噔一下,小偷失足坠楼了。 申丽娟吓得顿时嚎啕大哭,赶紧报警,一边哭一边语无伦次的说了自己小区位置。 然后,申丽娟也不敢下楼去查看,等警笛声响起来,她才哆哆嗦嗦下楼,告诉民警是自己报的警。 小偷从5楼坠下,当场身亡,警方立案调查,小偷叫罗成,一个嗜赌如命的无业游民,偷到钱了就通宵达旦的玩,输光了就重操旧业。 罗成的父母一纸诉状,把申丽娟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儿子虽然是小偷,但有法律制裁他,申丽娟用拖把把儿子打下楼,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必须赔偿自己40万。 自从罗成坠楼后,申丽娟都不敢自己住了,整夜睡不着,还没从惊吓中走出来。 听说罗成父母狮子大开口,索要40万,她都觉得不可思议,就是因为有这样的父母,才养了个贼儿子。 罗成死有余辜,父母不觉得丢人,竟然还好意思要钱?自己才是受害者好吗?这件事给她带来的阴影,是一辈子都不会消失的。 可申丽娟万万没想到,案子经过2审,到最后的判决结果,差点没把她气吐血,直呼天理何在?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罗成父母认为,儿子的死,申丽娟难逃其咎。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母认为,儿子有罪但有法律制裁,申丽娟拿着拖把把自己儿子打下楼,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2、申丽娟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申丽娟认为,她发现小偷罗成正在翻窗入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她拿起拖把进行防卫,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本能反应。虽然罗成因此坠楼身亡,但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案子经过两审,一审二审结果都让申丽娟很失望。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审认为,罗成作为小偷,其翻窗入室的行为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险性,且该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 因此,罗成作为成年人,知险而冒险,应对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申丽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申丽娟属于防卫过当,应该赔偿家属50000元。 罗成父母觉得赔的太少,申丽娟觉得赔的太多,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申丽娟赔偿罗成父母300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申丽娟很气愤,按照这个逻辑,还不如当初罗成想翻窗入室时,她直接给小偷三万元就好了。就省了后面这么多事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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